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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
发文文号: 苏政发[2014]12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2-26
实施时间: 2014-12-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5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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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深化价格改革摆在重要位置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是引导资源配置最灵敏、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和工具。价格改革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通过深化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的激励、引导和倒逼作用,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可以有效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推进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摆上重要位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稳步推进价格改革,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提升价格工作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全面深化价格改革,一要坚持市场取向、政府调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切实把价格工作重心由管理具体价格水平为主转变为监管市场价格行为为主,努力把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环境。二要坚持统筹兼顾、配套推进的原则。注重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针对我省苏南、苏中、苏北资源禀赋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价格改革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利益的影响,把握好价格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坚持“底线”思维,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生活。三要坚持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既注重顶层设计,科学制定价格改革总体目标和具体方案;又坚持逐步有序,注重统筹配套,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群众得到实惠。通过深化价格改革,努力实现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更加完善、价格管理的职责更加明晰、价格改革措施跟踪落实监管更加到位,为促进科学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突出市场导向,稳步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健全和完善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价格形成机制。
  (一)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项目。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的价格,把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根据中央定价目录的修订情况,及时修订《江苏省定价目录》,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减少政府直接定价的项目。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时落实到位并同步完善监管措施,做到放而有序;认真承接国家下放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简政放权要求明确管理权限,切实承接好落实好管理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合理界定省、市、县(市、区)三级价格职能,赋予市、县(市、区)更多管理权限,凡地方管理更加便民高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一律下放管理权限。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2015年一季度前集中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一批价格管理权限。
  (二)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电价体系,根据国家将销售电价由现行按行业、用途分类调整为按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的要求,形成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脱硝和除尘环保电价政策,出台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的价费政策。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水资源费差别化征收体系,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天然气价格改革市场化进程,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2015年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所有已通气城市建立和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
  (三)加大环境价格改革力度。认真实施价格工作服务生态文明建设5年行动计划,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加快建立“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机制。2015年开始,将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由试点市扩大到全省范围。扩大实行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的污染物种类和地域、行业范围,将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范围由太湖流域扩大到全省。2015年6月底前,结构性调整全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排污费差别化征收。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对不同环保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别水价、差别电价,激发企业治污减排和改善环境的内生动力。
  (四)推进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放开已形成充分竞争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府主要管理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选择部分地区的少数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医保谈判机制。进一步放开竞争性药品价格,对新进医保目录的处方药及具有垄断性特征的重症治疗药品开展价格评估,完善低价药价格政策,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的中药饮片价格动态管理制度。
  (五)加快服务价格分类改革。落实国家铁路货运价格改革政策,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价格。放开邮政非基本服务资费,加强对邮政、电信服务收费事中、事后监管。放开与居民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中介服务、认证认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垄断技术服务等绝大部分专业服务价格。将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公路、自来水、电力、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网络型垄断延伸服务收费下放市、县(市、区)管理。
  三、深化收费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加大涉企、涉民收费清理和规范力度,健全收费清单制度,强化收费行为监管,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
  (一)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普遍性降费的要求,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归并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标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暂停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一律取消;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通过第三方强制收取;保留的有上下限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下限收取;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属于本级财政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12项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减免土地复垦费等7项收费。继续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复转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对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逐项清理,清理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要求企业依法通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审查报告、证明等各类服务收费,包括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含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法律法规有明确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逐步建立成本调查监审公示制度,收费标准依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对环评(环评报告编制、环境监理、厂界环境风险评价)、安评(安全条件审查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编制)、防雷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检测等评估项目,实行最高限价;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抽查,防止价格垄断;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由各级审改办牵头组织进行统一清理,原有政府定价政策文件一律废止;对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的如稳评、绿评、防洪评价、日照分析等,原则上不得向企业收费,由设定部门负责。梳理保证金种类,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国家有规定的,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现有标准减半收取,验收合格后将本金退还给企业。对开发区区域内的项目收费可通过联合评审、多项合并,低限收取。
  (三)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和动态管理制度。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编制收费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要在政府财政、物价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媒体实时公开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服务的法律法规依据、收费标准及其文件依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收费目录动态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相关法规,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对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收费的规范和监督。调整政府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认真履行听证、成本监审等程序并加强收费收支审计,切实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加大重要民生价费管理规范力度。完善教育收费制度,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行为,努力促进教育公平。严格落实国家对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减免收费的有关规定,研究出台我省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和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鼓励民营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等涉房收费,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努力运用价格杠杆缓解群众停车难题。认真落实《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强化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定期对涉企、涉房、涉民价费行为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
  四、加快职能转变,不断完善价格改革保障机制
  深化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和“管”两个轮子一起转,在“放”的同时加强监管,不断健全和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市场价格监管、成本调查监审、价格公共服务和机构队伍建设等保障机制,确保价格改革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一)加强价格监测预警,稳定市场价格水平。稳定的市场价格环境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证。要高度重视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及预警预报,加快构建江苏重要商品、专业市场价格指数体系,完善价格应急预案,及时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推进“数字物价”“智慧物价”建设,提升价格监测预警的信息化水平。坚持和落实省、市、县三级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和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价格调控整体合力,切实把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根据国家关于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的部署要求,认真研究制定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健全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长效管理机制,努力稳定“菜篮子”价格。
  (二)完善价格监管体系,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创新监管机制,突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努力构建反欺诈、反垄断、反暴利“三反”并举的大监管格局,实现对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的全覆盖。健全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加大市场巡查和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加快建设价格信用体系,深入推进明码标价和明码实价,强化价格行政指导,完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制度,加强事前提醒、事中监管和事后跟踪。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制度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市、县(市、区)价格部门基础性作用,深入开展反价格垄断调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权力以垄断价格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
  (三)强化成本调查监审,促进价格合理形成。在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成本调查监审在政府制定价格和市场形成价格中的规范与约束作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通过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发布价格成本信息,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防止牟取暴利等行为的发生,同时引导消费者明白消费、理性消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通过强化定价成本监审,严格规范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和标准,严格核定经营者的合理成本,促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成本约束,为合理制定价格提供依据。逐步推进政府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调查和监审。
  (四)优化价格公共服务,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完善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制度,加大涉及民生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信息的采集和公布力度,引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定价目录、听证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和政府制定价格的项目、标准等,提高价格政策的透明度。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机制及时启动、补贴按时发放,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在推进居民阶梯价格改革中,要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继续对困难群众实行价格优惠或减免。畅通群众价格维权渠道,加强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大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力度,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价格权益。进一步拓展价格认定职能,强化涉案、涉税、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加强价格宣传和舆论引导,全面解读价费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依法治价。各市、县(市、区)要积极主动做好国家和省下放的价格管理权限的承接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放而不乱、管理有序,重视和加强价格系统的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价格机构、人员队伍稳定。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思路、转变作风,大力加强物价部门能力建设,高标准完成价格改革、调控、监管、服务各项任务。修订出台《江苏省价格条例》,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立法,不断完善与价格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价格法规体系。完善价格决策机制,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价格决策法定程序,注重发挥价格决策专家委员、价格协会会员和行业组织作用,努力提升价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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