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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14]11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30
实施时间: 2014-12-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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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精神,加强我省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由省财政厅、物价局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二、严格审批和监管涉企收费
  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省政府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新设立涉企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从严控制项目和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四、强化并落实涉企收费主体责任
  各涉企收费单位以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不断加强自律,规范自身收费行为,自觉维护收费政策的严肃性,提高收费政策的执行力,确保目录清单外无收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收费单位的价格诚信纳入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对违反规定收费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坚决制止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凡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上述新老“三乱”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测制度,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
  六、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按照“正税清费”原则,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凡国家要求取消的,我省坚决取消;凡外省取消或从未设立的收费项目,我省逐步取消。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通过清理,力争做到“三个一批”:即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费标准,明确一批设有上下限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七、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依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会同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制定的重点任务分工,结合我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际情况,将我省当前减轻企业负担重点工作及分工明确如下:
  (一)研究建立政府性基金常态化公示办法,编制并即时公开省级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责任部门:省财政厅)
  (二)研究建立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常态化公示制度,编制并即时公开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三)制定《江苏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编制并即时公开省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责任部门:省物价局)
  (四)组织开展全省企业负担情况调研,制定《江苏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法制办)
  (五)全面清理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相关收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收费。(责任部门:省编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六)编制并即时公开涉车、涉房、法定培训以及考试等涉企收费项目清单。(责任部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七)继续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责任部门:省工商局)
  (八)免征小微型企业防洪保安基金,适当降低对其他企业防洪保安基金的征收标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地税局制定公布;暂停征收测绘基础设施费。(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九)取消铁路联防护路费、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费。(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
  (十)进一步清理行业协会涉企收费,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措施。(责任部门:省减负办、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其他各有关部门)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负担监测数据库,及时监测和反映企业负担情况,为加强涉企收费监管提供信息依据。(责任部门:省减负办)
  (十二)开展专项督查,重点督促各地建立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相关收费,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予以曝光,并由有关部门按职责严肃查处。(责任部门:省减负办、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落实情况,于2015年1月底前报省减负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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