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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文[2015]4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2-10
实施时间: 2015-2-10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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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漳州、泉州、宁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厦门、漳州、泉州、宁德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以下口岸开放范围内有关新增外贸作业点。现予公布:
  一、厦门港海沧港区海投通达码头13#泊位。
  二、厦门港海沧港区远海码头14#泊位。
  三、漳州港古雷港区南1#、南2#、-1#、-2#泊位。
  四、泉州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化工码头3万吨及2千吨泊位。
  五、泉州港肖厝作业区11#泊位。
  六、宁德福建鼎信物流有限公司白马作业区6#、7#泊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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