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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注协[2015]2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5-2-15
实施时间: 2015-2-15
法规类型: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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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召开全省行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准备工作,现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并请于3月6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会。
  联系人:梁小琴
  联系电话:020-83063561
  电子邮箱:szxcicpa@
  附:关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订的说明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2月15日
  关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订的说明
  根据《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方案》(粤注协签〔2015〕1号)的工作安排,我会对《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进行了修订。
  一、章程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2009年11月31日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施行以来,在规范会员权利义务、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和行业建设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取得长足发展,内外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外部看,建设一个法制文明社会的步伐正在加快,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内部看,协会的运作需要更规范、更透明,更能体现全体会员的意愿,因此对协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在新的形势下,原《章程》也有个别条款表述不够清晰,内容有所欠缺,已经难以适应和满足行业管理的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决定对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
  二、章程修订的基本原则
  《章程》修订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办会、依法治会的方针,以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规范协会运作、进一步强化协会服务功能为原则,总结和吸收几年来行业发展与改革的成果和实际运作经验,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需要用章程规范的、必须修改的内容进行修订,增加相应内容以适应行业管理和发展的要求。
  三、章程修订的依据
  在本次章程修订过程中,秘书处认真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等相关规定,参照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2010年11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以下简称中注协章程),借鉴了部分兄弟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内容。
  四、章程修订的要点及说明
  《章程》共十一章五十七条,《章程》(修订草案)共十二章五十九条,本次修订共增加一章五条,同时对《章程》中某些条款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删减修改。
  (一)第一章第三条增加“广东省”的表述,明确提出“本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与中注协章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相符合。
  (二)第一章第四条本会的宗旨,参照中注协章程规定,修改为“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服务,监督会员保持执业质量、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第一章第五条强调依法接受指导和监督,修改为“本会依法接受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四)第一章参照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增加一条列为第六条,即“本会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群工作。”
  (五)第一章第七条完善本会会址、增加本会网址,修改为“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7、18楼,邮政编码:510045,网址:。”
  (六)第三章第九条参照中注协章程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表述,删减并调整了部分句子的位置,使得表达更为简练,更具逻辑性。
  (七)第三章第十三条为加强团体会员的管理,增加第(二)项团体会员应“履行入会手续,领取团体会员证”。
  (八)第三章第十四条参照中注协章程规定表述为“会员拒不履行义务,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第二款对应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增加在进行团体会员证登记变更时“换发团体会员证”,以及对注销及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收回团体会员证”。
  (九)第三章第十五条,参照江苏省注协章程修改为“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拟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十)第三章第十六条为保证会员产生方式的规范性,修改为“资深会员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关规定取得,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的即为本会资深会员。”
  (十一)第四章第十七条参照中注协章程规定改为“五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相应的第五章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也改为“五年”。
  (十二)第四章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增加 “(三)选举本会监事会监事”和“(六)审议、通过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三)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表述参照中注协章程规定修改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一定名额人员组成本会理事会。”
  (十四)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职权增加“(十一)听取、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十五)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执业会员理事执业经验由原来“3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改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十六)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一)款,结合工作实际增加“经有关方面推荐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
  (十七)第五章原第二十五条按照行业实际运作情况,建议删除。
  (十八)第五章原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合并为第二十六条。
  (十九)第五章第二十八条依照中注协章程规定和《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对会长的任职年限等作修改完善,改为“但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十)第五章第二十九条,为保证整体运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建议删除本条中“第二十一条除第(二)、(三)项外的”的内容。
  (二十一)第五章第三十条为保证常务理事会规范运作,增加一款“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或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二十二)“第六章监事会”整章新增,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管机制,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从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对监事会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监事会的性质和产生、主要职权、监事的条件和履职义务要求等四个方面。相应地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第五章理事会职权增加了监事会的有关内容。
  (二十三)第七章第三十八条参照中注协章程规定修改,表述为两款“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我省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二十四)第八章为规范表述,将“常设办事机构”改为“常设执行机构”。
  (二十五)第九章为规范表述,将“地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修改为“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十六)第十章第五十条参照中注协章程规定,建议删除第二款“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离任审计。”
  (二十七)第十一章第五十三条,为提高终止动议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修改为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二十八)第十二章原第五十五、五十六条合并作为第五十八条精简表述为“本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二十九)第十二章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章程》须
  “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民政厅备案。”
  (三十)除了以上主要修订内容外,《章程(修订草案)》对《章程》的个别文字和表达形式进行了技术性的调整和修改。

相关附件:
关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修订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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