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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5]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2-6
实施时间: 2015-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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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全省商事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创新,以深入推进“三证合一”、“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管理等商事制度改革为重点,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改进行政服务,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努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激发活力。改革商事登记及相关领域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放松对商事主体的准入管制,努力激发商事主体发展活力。
  规范统一、便捷高效。以商事主体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创新登记及审批方式,优化登记及审批流程,提高登记及审批效率。
  宽进严管、权责一致。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缴登记制另有规定外,取消其他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不将注册资本实缴或提供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和行业准入条件。(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深化企业名称登记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需前置审批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可一并办理。(省工商局负责)
  (三)全面推行登记注册电子化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2015年内建成我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为商事主体提供身份识别服务。推行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实现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省工商局负责)
  (四)全面推行“三证合一”改革。在“一单联办、三证统发”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流程、缩短时限,2015年全省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取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年检制度。争取在我省开展“一照一号”改革试点。(省工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全面推行“先照后证”改革。进一步清理商事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其他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条件。2015年全省实行“先照后证”制。实施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分离。商事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许可证书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省工商局、省编办等部门负责)
  (六)建立完善商事登记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平台,实现商事主体登记注册、许可审批信息交换和推送。商事登记部门要及时推送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许可审批部门应督促商事主体申办许可,并将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信息进行推送。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及时告知商事主体到商事登记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建立完善商事登记后续监管机制。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晰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息公示、信用约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不断完善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机制。按照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加强对未经依法许可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正确处理企业、行业、社会和政府的关系,加快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建立完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机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快推进政府部门间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建设。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协调机制,明确信用信息征集和公示责任,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相关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建立完善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健全完善、整合应用各部门经营异常名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等,实行部门联动惩戒,在商事登记、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对严重违法企业实行市场禁入和市场退出制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建立完善商事主体服务机制。加大对新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等支持力度,帮助新创企业走好发展的“最先一公里”,打通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建立商事主体追踪调查制度,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实行商事主体登记和其他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全程中介代理服务。(各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健全机制,根据任务分工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抓紧出台配套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争取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切实提升政策知晓率,为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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