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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政办发[2015]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2-15
实施时间: 2015-2-1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0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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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5日
  河北省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重点任务
  按照实现“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目标,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并与国家开展的精简工作和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相衔接;按先省级、后市县的步骤,实行项目核准与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清理公布中介服务事项,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设各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
  二、重点任务进度安排
  (一)清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其余的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具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清理除附件所列之外,本系统正在实施的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包括名称、依据、内容、流程、时限等),提出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对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包括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指定中介机构)作出说明,于2015年5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
  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置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的有关通知要求,及时提出我省贯彻落实意见并转发执行。
  (二)确认。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要组织专家,对依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逐项审核,确认取消、整合、保留的,以及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于2015年6月底前送省法制办和省有关部门。
  (三)修规。需修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由省法制办提出建议,于2015年8月底前按程序报批;需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省法制办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由国家有关部委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在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后,省法制办要及时按程序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报省政府批准修改相关省政府规章。对暂时不能修改相关法律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的决定发布后,省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衔接,履行程序后发布。暂时不能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建议暂停执行相关法规条款,同时抓紧推进修法程序。有立法权的市,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
  (四)公布。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在国家有关部委取消后,省有关部门要及时衔接并公布取消。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政府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通过修改相关政府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予以取消,修改相关省政府规章,由省法制办按本方案明确的修法程序、时限报批;修改省政府及其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由省有关部门于2015年7月底前按程序报批或自行修改。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修改决定。对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部委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在国家有关部门修改并公布后,省有关部门要及时衔接并公布。对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政府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省法制办要及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修改相关规章并公布,省有关部门要及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或自行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公布。国家有关部委统一制定并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及其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后,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要及时衔接,由省编委办适时制定并履行程序公布河北省保留的审批事项及其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五)立法。在国家的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发布及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实行后,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
  (六)建网。“先横后纵”,省有关部门要按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加快完善河北省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系统,建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子系统。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受理申请后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唯一的身份标识,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实现省级层面“横向联通”。省有关部门要使用省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系统或进行数据对接,涉及投资项目的各项审批事项均在网上流转、办理,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这一平台,及时发布区域性、行业性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产业调控、国土资源、环保等方面信息,引导企业投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实现“纵向贯通”。省有关部门要按工作分工,根据国家确立的统一接口标准,及时将省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与国家层面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联通。各市、县(市、区)也要按照省级的做法,尽快建立本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并根据国家确立的统一接口标准,及时与省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联通,形成覆盖全省且与国家层面互联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实现纵横协同监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设置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企业凭项目代码可实时查询办理情况,实现外部监督。
  三、组织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动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投资项目省级网上并联核准实施办法,省编委办负责编制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和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编码标准,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级网上并联核准的技术支持和相关培训。
  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设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及设定依据一览表

相关附件: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设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及设定依据一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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