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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住中字[2009]5号
发文部门: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09-3-20
实施时间: 2009-3-2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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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受委托银行、各分中心: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济政办发【2009】8号)精神,为认真落实我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全运”的中心任务,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及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力度,现就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个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纳的贷款保证金可根据其信用、资质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情况确定为贷款总额的1%至5%。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济南市内6区执行最高50万元额度,章丘、平阴、济阳、商河仍执行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的规定),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最低首付款比例为购房款总额的20%(含二手房公积金贷款)。
  三、简化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手续。
  1、以借款人(被拆迁人)与拆迁管理部门签订的《济南市城市公有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代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
  2、由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或其它建设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或用其它房产作抵押。
  3、须提供的其他材料按管理中心现行规定执行。
  四、原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必须满足2名为济南市户口的条件,现调整为1名为济南市户口即可。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各受委托银行、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认真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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