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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10部门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办发[2008]47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8-11-7
实施时间: 2008-11-7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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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建委等10部门《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市建委 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 规划局
  房管局 公安局 国税局 地税局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扩大住房消费需求的相关政策,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采取集中建设、棚户区改造、配建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优化规划选址和配套建设,优先保证土地供应,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和资金。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逐步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不断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全力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求。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适时提高保障标准,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做到应保尽保。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委出台扩大住房消费需求的相关政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期以下(含)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5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三、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还款年龄男性由60周岁延长至65周岁,女性由55周岁延长至60周岁。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凡在省内其它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济南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均可在我市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积极协调银行为申请职工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简化贷款程序,取消原贷款必须开具收入资信证明的规定。放宽支取政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可持允许购买经济适用房证明和购房首付款凭证支取1次住房公积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可持棚户区拆迁安置协议在安置房差价款范围内支取1次住房公积金。根据房地产开发商资质及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情况,其贷款保证金一般可由贷款总额的10%调减至5%。
  四、暂免征收房产登记费。2009年底前,对个人第一次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商品住房和存量房免收房屋登记费。
  五、扩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享受范围。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本家庭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六、活跃住房二级市场。对出售自有住房,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相应退还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协调处理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产权办理中的各类遗留问题,鼓励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上市流通,增加二手住房房源,提高房产交易市场活跃程度。
  七、鼓励房地产企业探索多种融资方式。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下,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有效的房地产信贷投入;在保证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发行企业债券等业务,推动有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上市融资,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全面推行房地产企业外部资信评级,并纳入银行审贷流程。对信用档案完善、资信等级较好的企业,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合理引导房地产企业利用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融资,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八、调整房地产开发涉及的税费管理办法。对房地产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2009年底前,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缴纳,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总额的50%,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个月时缴纳余款的一半,12个月时缴纳剩余的全部款项。房屋维修基金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收取。建设前期涉及的经营收费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
  九、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和套型结构。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及商品住房的总量规模和供应结构。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套型结构政策,对今明两年开工的新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房屋套型结构。
  十、调整在建房地产工程抵押权登记办法。在开发企业严格遵守网上签约预售规定、有关部门有效监督的条件下,在建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尚未销售的房屋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继续预售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在建工程竣工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可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一、科学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供应需求。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拍、挂土地数量、结构和底价,对因特殊原因不具备全面开发条件的已出让地块,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适当顺延开、竣工期限;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根据建设用地规模、进度情况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十二、适当放宽现行购房落户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合法职业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济落户。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新建成套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含办理抵押贷款房);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成套二手房、取得房产证2年以上(含办理抵押贷款房);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县(市)居住3年以上,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75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取得房产证(二手商品房须取得房产证2年以上,含办理抵押贷款房)并实际居住。每套商品住宅房5年内只能享受1次购房落户政策。
  十三、加强房地产市场服务和监管。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对水、电、气、暖等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行业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主动帮助开发企业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困难,优化房地产开发环境。要加强对房地产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物业服务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提高住房建设质量和配套水平。对实力强、诚信度高的企业,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鼓舞投资和消费信心。要加强对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本意见适用于市内6区,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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