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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公务车辆保险实行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购[2014]63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5-29
实施时间: 2014-5-29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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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2014年度公务车辆保险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及期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等16家保险公司(名单见附件1)为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定点保险公司”),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公务车辆保险范围及优惠率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所有非营业公务车辆均纳入定点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定点保险公司在定点期限内对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所有投保车辆的保险费在中保协A/B/C三款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优惠30%。具体参见《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协议》(附件2,以下简称“保险协议”),定点保险公司商业车险适用条款和费率、服务承诺请登录内蒙古政府采购网(网址www.nmgp.gov.cn)进行查询。
  三、公务车辆保险投保程序
  (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行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不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在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监督管理平台”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打印备案函,办理支付事宜。
  (二)保险期内若有车辆出险,投保单位按照“保险协议”和“服务承诺”有关条款与定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理赔事宜。
  (三)保险费用由投保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结算,可按资金来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由投保单位自行支付。
  按照保险行业“见费出单”制度的相关要求,保险费由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按以下流程进行:
  1.投保单位填写《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结算单》,同时附“保费缴款通知书”,经国库处审核后,由国库收付中心将保险费直接支付给承保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在确认保费到账后即签发保险单、保费发票,并送交投保单位签收;
  3.投保单位将保费发票复印件送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
  保险费由投保单位授权支付的,按以下流程进行:
  1.投保单位按“保费缴款通知书”金额支付保险费;
  2.保险公司在确认保费到账后即签发保险单、保费发票,并送交投保单位签收。
  (四)定点保险公司定期向投保单位报送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投保情况,并自觉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工作。定点保险公司如有违反“保险协议”、“服务承诺”行为的,投保单位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反映。
  呼和浩特地区范围内的自治区级条管单位原则上按此文件执行,公务车辆保险的承保服务在上述16家定点保险公司中选择。驻呼中央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愿参加公务车辆定点保险。
  四、监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对定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定点保险公司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此件各盟市财政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保险公司名单
  2.《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协议》
  3.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联系方式及信息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29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印发
  附件1
  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
  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保险公司名单
  (共16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附件2
  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
  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协议
  采购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供应商:(定点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受自治区财政厅委托,现就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签订本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协议所列内容。
  一、公务车辆保险范围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所有非营业公务车辆均纳入定点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并享受本协议确定的车辆保险优惠价格和各项保险服务。
  二、定点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采购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了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定点承保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等(共16家)保险公司。定点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采购方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二)适用保险条款和费率:本《协议》执行中保协A/B/C条款和费率。
  (三)投保险种:本着节约资金的原则,根据对本地机动车辆主要风险的评估,投保的基本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责任限额为20万元)、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责任最高限额1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余附加险种有: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等,投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投保险种及附加。单车保险价值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
  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险种优惠执行国家规定。
  (四)保险价格。定点保险公司在定点期限内对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所有投保车辆的保险费在中保协A/B/C三款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优惠30%。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采购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本地区机动车辆存在的主要风险,核定公务车辆保险的承保项目范围,提供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名录。
  (二)受自治区财政厅委托与公务车辆保险定点承保公司签订本协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本协议,全程参与监督公务车辆保险合同的履行。
  (三)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检查中发现定点保险公司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
  (四)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受理投保单位就公务车辆保险对定点保险公司的投诉,经调查属实则记录为有效投诉。有效投诉累计达到两次,自治区财政厅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
  (五)督促投保单位按协议要求履行车辆保险合同。
  定点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一)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分工明确(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公司、职务、职称、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确定具体承保和服务的单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优先办理公务车辆保险。应根据各投保单位的要求,主动上门与各投保单位按照本协议有关条款签订《车辆保险合同》。
  (二)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投保单位及时提供准确反映各险种的费率、金额等有关方面的资料。
  (三)公务车辆保险期满前一周,定点保险公司有义务提醒到期保险车辆及时续保。
  (四)24小时接待报案受理服务。理赔中心设立接待服务报案受理专线电话,配有专人24小时值班,受理报案、救援,节假日照常进行定损、查勘工作。
  (五)无偿救援服务。理赔中心设有现场查勘车,理赔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报案后,安排就近网点在最短的时间内与车主联系,提供紧急抢修服务,保户只需支付故障抢修所涉零件更换成本费。
  (六)上门提供理赔服务。保户出险后,因工作忙等原因,一时不能到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索赔手续时,理赔中心人员可上门提供理赔服务,使保户尽快获得赔偿。
  (七)在索赔手续齐全后,10万元以内的赔案在10日内结案;10万元以上的赔案在15日内结案;单方事故,损失在三千元以内的,经查勘定损后,手续齐全的在当天结案。
  (八)赔偿完结后,保险公司将回执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各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和保单承诺的各项服务及优惠条件,自觉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检查。
  四、公务车辆保险实施程序
  (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可根据资金情况和车辆状况,在险种范围内确定本单位车辆的投保险种,填写《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由定点保险公司指定的工作人员上门办理具体投保事宜。《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一式3份,分别由投保单位、定点保险公司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留存。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单位自行选择: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指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由投保单位与定点供应商协商确定。但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实际价值按使用年限折旧,折旧后投保的保险金额最低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相同品牌、型号的车辆,其保险价值一致。
  (二)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合同》。
  (三)保险期内若有车辆出险,由投保单位按照《车辆保险合同》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定损理赔事宜。
  五、保险费结算
  保险费用由投保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结算,可按资金来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由投保单位自行支付。
  按照保险行业“见费出单”制度的相关要求,保险费由国库集中支付的,按以下流程进行:
  1、投保单位填写《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结算单》,同时附“保费缴款通知书”,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国库处审核后,由国库支付中心将保险费直接支付给承保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在确认保费到账后即签发保险单、保费发票,并送交投保单位签收;
  3、投保单位将保费发票复印件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保险费由投保单位直接支付的,按以下流程进行:
  1、投保单位按“保费缴款通知书”金额支付保险费;
  2、保险公司在确认保费到账后即签发保险单、保费发票,并送交投保单位签收。
  六、本协议履行期限
  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协议双方声明成立后,按照合同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车辆保险合同》如期履行,无违约行为,中途不得解除。
  八、争议的解决方法
  (一)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端,采购方和定点供应商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申请仲裁。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采购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仲裁和诉讼期间,本协议应继续执行。
  (四)本协议签定后所发生的具体保险方面的合同纠纷,采购方全权委托投保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直接进行处理。
  九、其它
  本协议不经签定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扩大协议范围,不得将协议向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如需修改或补充协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协定,共同遵守,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协议副本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采购方代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保险供应商:(公务车辆集中保险定点承保单位)
  二○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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