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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办公场所物业服务定点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购[2014]63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5-29
实施时间: 2014-5-29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73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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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办公场所物业定点采购项目继续实行定点采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定点供应商名单及有效期
  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43家物业服务公司为政府采购物业管理定点供应商(供应商名单见附件1、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见附件2)
  本次确定的办公场所物业管理定点采购制度执行的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 价格标准
  各定点供应商在《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办公场所物业定点企业报价表》(附件3)中所列服务项目的报价均为最高限价。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定点供应商确定具体价格,但成交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采购单位需要定点供应商提供《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定点企业报价表》所列服务内容以外的服务项目,其价格由采购单位和定点供应商按照市场价格自行协商确定,
  三、 选定程序及方法
  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进行电子合同及纸质合同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对电子合同及纸质合同信息进行审核后出具《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支付物业管理资金时,采购单位提供《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等相关材料,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四、 监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对定点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物业管理定点供应商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件各盟市财政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物业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
  2.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物业定点采购供应商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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