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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公务车辆加油实行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购[2014]63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5-29
实施时间: 2014-5-29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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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2014年度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实行政府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务车辆加油定点企业及有效期、优惠率
  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2014年度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成交供应商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石油分公司、呼和浩特凌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政府加油定点企业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内,加油定点企业对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公务车辆使用的各类汽油、柴油,优惠率按国家牌价购买金额的2%执行,优惠部分的金额在各预算单位购油时,直接存入购油单位的加油卡中。
  二、公务车辆加油卡的办理
  各用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在中国石油内蒙古呼和浩特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石油分公司、呼和浩特市凌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办理加油卡,加油车辆和充值金额由用油单位自行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用油单位指定石油公司。用油单位不得在加油定点企业以外的加油站加油。
  各用油单位在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监督管理平台”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打印备案函,办理支付事宜。
  三、具体要求
  中国石油内蒙古呼和浩特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石油分公司、呼和浩特市凌峰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按照《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车辆加油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加油协议”,协议样本见附件)要求,切实为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公务用车提供加油服务,并按月向用油单位提供当月单位车辆加油清单。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公务车辆加油政府采购的管理,随时向以上三家公司查询本单位车辆加油情况,认真核对每台公务车辆的用油量与里程数,防止跑、冒、滴、漏和损失浪费。
  加油定点企业在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设立公务车辆加油查询终端平台,以便监管部门全面掌握各单位公务车辆加油情况。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加油定点企业将各预算单位公务车辆加油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加油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履行期内如有违反协议的行为,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反映。
  呼和浩特地区范围内的自治区级条管单位原则上按此文件执行。驻呼中央直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愿参加公务车辆加油政府采购。
  此件各盟市财政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1.《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车辆定点加油政府采购协议》(样本)
  2.各公司IC卡加油站和售卡网点
  3.各加油公司业务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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