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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铁路发展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5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7-11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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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52号),现就铁路发展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路发展基金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时,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用于补足铁路发展基金收益的支出允许在中国铁路总公司税前成本中列支;对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上述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对投入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免征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资金账簿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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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4] 201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