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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2014]17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3-6
实施时间: 2014-3-6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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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为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具体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做好2013年度的基本情况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下同)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实行网上报备,不再需要报送书面报备材料。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系统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通,5月31日17点整关闭。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登陆报备系统时,如有密码查询问题请发电子邮件(nmghqs@),并请注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编号。《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系统-事务所用户手册》可在在内蒙古会计网()的“下载中心”频道下载。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报备工作的人员应认真阅读,如实填报。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送报备材料之前应检查本所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如已不符合设立条件,应在报备材料中予以说明(可视同按《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我厅报送了备案材料),并积极进行整改。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且未在报备材料中进行说明的,我厅将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予以通报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2014年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不参加本次年度报备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何全胜,联系电话:(0471)4192060(传真),电子邮件:nmghqs@,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邮编:01009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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