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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2014]17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3-10
实施时间: 2014-3-10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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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2014〕96号),现将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新修订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继续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培训的要求、内容、时间等相关信息,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继续教育信息,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二、为适应会计人员培训工作需要,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培训、集中面授和其他形式并举的方式,进一步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从2014年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实行学分登记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一)参加网络培训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在学员个人电子档案中登记学分。
  (二)参加面授培训的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电子档案中进行学分登记。
  (三)以其他形式取得继续教育学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相关证明资料到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学分登记。
  (四)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申报并确认为“在校学生”的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统一自动登记学分。
  四、会计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学分的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区、各单位应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一)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应在网上课程开通后的90天内完成规定学时,过期需重新购买课程。
  (二)集中面授形式继续教育,应按规定进行当年度培训,不得进行跨年度培训。
  (三)其他形式继续教育,只限当年度有效。
  (四)会计人员因故没有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通过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培训补修完成并取得学分。
  (五)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会计人员进行集中面授培训,但应提前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提出申请,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师资、人员名单等报会计处备案,并作为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依据。
  五、网络培训内容请登录内蒙古会计网,在已公布的培训课件中按照不少于规定的学时自行选择。面授培训内容可参照网络培训内容,结合不同行业、单位的实际需要自行制定。
  六、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取得学分,作为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的依据之一。
  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内发改费字〔2010〕621号),培训收费标准折算为每年度100元/人(不包括教材费)。各地区、各培训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售其他物品或服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只收费不培训或少培训。
  八、自治区和各盟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公布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违规举报电话、邮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471-4192055,举报邮箱:zkx591024@。
  九、盟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事宜,可以咨询当地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请查阅内蒙古会计网()《会计黄页》栏目;自治区直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事宜,可咨询内蒙古会计学会,联系电话:0471-4924802,4913132;网上继续教育事宜可在内蒙古继续教育网上查询,联系电话:0471-4931460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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