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2014]107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8-4
实施时间: 2014-8-4
法规类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8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财政部颁布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在事业单位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了解掌握各事业单位执行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经研究决定,自治区财政厅与各盟市财政局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在全区开展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检查的必要性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各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提出了新标准和新要求。各事业单位是否能够按照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完成制度的新旧衔接、是否能够按照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来开展会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不仅直接影响到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而且会影响到财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通过检查,了解掌握各事业单位新准则、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和解决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各单位认真进行整改,确保新制度实施到位。
  二、检查方式、检查对象
  (一)检查方式。本次检查各级财政部门采取派出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开展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在检查组进驻被查单位前,应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工作顺利开展。
  (二)检查对象。本次检查以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为检查对象。
  1.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检查由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进行。自治区直属检查单位数量为自治区直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总数的30%以上;
  2.各盟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检查由各盟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组织进行。各盟市检查单位数量至少应达到各盟市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总数的20%以上。
  三、检查时间及内容
  (一)检查时间。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盟市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即可自行安排检查的开始时间,要求最晚于11月15日前结束。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检查的时间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本次检查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为重点,检查内容包括2013年至2014年检查组进驻日之前的全部会计资料、内部控制建设情况、会计基础工作等。在检查期间,各地区应重点关注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各事业单位是否于2013年完成新旧制度的衔接。如被查单位按照新制度编制了2013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可视同完成了制度的新旧衔接;
  2.2014年是否按照新制度规定建立新账并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
  3.是否按照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特别是支出类科目及净资产类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是否存在仍无法正确理解和使用会计科目的问题;
  4.各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四、检查的要求
  (一)会计执法检查是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各地区会计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完成检查工作并报送工作总结。
  (二)各地区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于8月10前将检查工作方案电子版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三)检查结束后,各地区要认真分析总结检查工作,形成本地区的检查工作总结,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检查工作总结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工作组织情况;
  2.检查中发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3.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何全胜,电话:0471-4192060,电子信箱:nmghq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8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津财教[2013]2号 2013/1/17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吉财会[2013]15 2013/3/1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2009年度征免 津地税地[2009] 2009/1/1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 财文字[1996]62 1997/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 浙财资产[2012] 2013/1/1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通知 沪财会[2012]88 2012/12/27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监 京人社专技发[2 2012/10/8
丽水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2002/7/1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 温财资[2014]31 2014/6/9
关于征求《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公立医院[征求意 财办会[2021]14 202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