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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农[2014]168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8-26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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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2014年8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指用地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费用。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旨在通过经济手段调控用地单位不占或少占林地,从而保证森林面积不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保持森林面积占补平衡。
  第二章 征收缴库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经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一次性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一次性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一次性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一次性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一次性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一次性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第八条 下列情况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农牧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牧区居民宅基地使用面积的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集体林地的,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林业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领购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须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情况明细报表(见附表)。
  第十一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程序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并按规定在10日内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级次缴入同级非税收入专户。其中: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自治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盟市、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未被批准,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将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时,应当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第十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共同组织完成。项目征集和评审、财务监管、造林作业设计及恢复植被质量监管由林业部门牵头。项目资金筹集和分配、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财政监督由财政部门牵头。
  第十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所需费用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
  (一)恢复植被支出。包括异地造林整地费用、造林费用、抚育费用。
  (二)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支出。包括造林林木的火灾预防费用、扑救费用,以及林木病虫害监测、防治及预测预报、检疫和除害设施购建费用。
  (三)资源管护支出。包括与护林有关的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以及其他有关开支。
  (四)调查规划设计支出。包括对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勘验、论证,造林规划设计费用以及相关的调查、统计、林地动态监测费用。
  (五)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林业支出项目。
  城市(镇)的街区绿化和小区绿化等项目不属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补贴和福利,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修建楼堂馆所,弥补经营性亏损、偿还债务和其他与本实施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森林植被恢复费应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内财预〔2014〕844号)要求,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编制时间和流程同步编制基金预算。
  第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自治区本级基金预算管理,由自治区本级部门列支的资金列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对盟市旗县转移支付项目以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
  第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安排;支出预算要与公共财政预算相衔接,增强合力,避免重复投入。
  第二十条 自治区本级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管理制,项目支出预算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地区、部门和用款单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预算执行管理,当年预算执行完成后年底收支清算形成的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连续两年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可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林业项目;确实无法执行的,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剂用于急需的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20%集中用于全区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20%用于所在地盟市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60%用于被征占林地所在旗县范围内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二十三条 凡纳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预算,在编制预算时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第二十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第36项“森林植被恢复费”第02目“地方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列“政府收支科目”第213类“农林水支出”第62款“森林植被恢复费安排的支出”相关科目。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公开森林植被恢复费预(决)算。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项目包括自治区统筹项目、各旗县按规定实施的项目。自治区统筹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林业、财政部门应提早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库建设,做到先有成熟的项目,后申报项目和安排资金。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统筹项目实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制度,具体程序为:
  (一)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下年度项目资金控制额和项目申报指南。
  (二)盟市林业、财政部门联合组织本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工作,并于6月底前向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申报文本。
  自治区直属项目承担单位也应按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申报文本及申请。
  (三)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委托专业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文本进行评审,并出具具体规范的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要对项目实施内容、可行性和必要性、实施效果和组织管理提出规范性评审意见。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林业厅会同财政厅就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审核,财政厅根据审核情况将资金项目列入本级政府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三十条 基金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厅根据自治区政府基金预算安排,下达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预算指标。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征收用于被征占林地旗县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旗县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和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厅和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9月底前下达项目资金。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征收用于被征占林地旗县60%部分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盟市、旗县也应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和林业厅备案。盟市本级和旗县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也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拨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盟市和旗县林业、财政部门每年对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自治区林业厅会同财政厅定期组织抽查。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完成后,自治区、盟市、旗县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项目申报时要确定绩效目标和编报绩效计划,并在项目完成后开展绩效自评,按时提交自评报告。
  第三十七条 核查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减少或取消下年度植被恢复费项目安排。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7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二)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三)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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