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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建[2013]56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3-5-22
实施时间: 2013-5-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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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盟市、各计划单列市要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征集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二、申报中央财政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由各盟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年度支持重点,逐级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盟市和计划单列市上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出据审查意见后,根据申报要求按时联合上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三、项目完成后,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年度资金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共同组织有评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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