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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教[2014]9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2-14
实施时间: 2014-2-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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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盟(市)财政局,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文资〔2013〕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盟市财政部门、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在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对中央和自治区安排下达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
  二、各盟市财政部门、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要督促受资助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依法合规实施项目。要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受资助单位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反映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各盟市财政部门、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对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每年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于3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四、项目监督检查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及分年度实施计划、资金到位情况(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盟市财政资金、项目单位自筹等)、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对不能及时报送监督检查情况的地区,自治区将减少以后年度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五、凡涉及2012年和2013年中央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盟市和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集团),单独于2月末前报送2012年监督检查情况材料和2013年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自治区财政将于3月初对上述项目进行检查,请相关盟市及自治区直属文化企业(集团)抓紧落实,配合自治区做好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检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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