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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教[2013]83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7-14
实施时间: 2013-7-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6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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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制定 的《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根据自治区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鼓励改善陈列布展,支持重点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对免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奖励。
  二、专项资金包括运转经费补助、陈列布展补助、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补助、对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的奖励和对免费开放工作优秀地区的奖励等五部分。对各部分资金申报及经费核定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进行申报填报。
  三、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地区上年度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情况、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情况和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基本情况审核汇总工作,审核当年陈列布展补助和共建国家级博物馆项目申请,提出自行免费开放或低票价开放奖励建议,于每年3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表(见附1—4)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逾期未报送的,自治区财政厅将适当核减或取消其当年奖励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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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 财教[2013]97号 201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