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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2-15
实施时间: 2015-2-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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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2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5年2月15日
  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支农支小。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信委、省金融办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会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材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金融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经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给予适当倾斜,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微型企业贷款及农业贷款实施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
  截至补偿年度开业经营1年以上、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2.补偿标准
  以补偿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微型企业贷款、农业贷款年末余额合并数据为基数,按照不超过比上一年的增量0.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3.计算口径
  微型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所发放的贷款,微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
  农业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和农村经济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
  微型企业贷款和农业贷款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贷款实施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
  坚持依法审慎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严格执行监管政策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第42号令)等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管理和规范,坚持“小额、分散”原则,补偿年度贷款平均利率符合要求,上一年考核评级为B级(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2.支持标准
  按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年末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余额的0.5‰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3.计算口径
  涉农贷款是指按照《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发放的贷款;
  弱势群体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失地农民创业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退伍军人创业贷款、残疾人创业贷款、经学校提供相应证明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
  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单户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贷款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对保险机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
  已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满一年,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平均保费符合标准,设有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专业部门或配备专业人员的保险机构。
  2.补偿标准
  按不超过年度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总额的0.5%进行风险补偿。
  3.计算口径
  小额贷款是指为小微企业、城乡创业者、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单户贷款上限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5号)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实施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开展融资担保业务2年以上;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融资担保业务情况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第42号令)等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管理和规范,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纪录;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信用等级达BBB级(含)以上;年融资担保贷款总额放大到实收资本的2倍(含)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单户企业的融资担保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2.补偿标准
  以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总额为依据,按不超过1%的比例予以补偿,单户担保机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计算口径
  小微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认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九条 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政策合力,地方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配套,明确配套方案,预算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流程
  第十条 申报流程
  省级有关部门一般于每年1月底前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确定相关申报细则。各地经信委(局)、金融办根据职责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等要求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审核流程
  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县级为单位汇总数据,报送申报材料。地方有关部门对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级有关部门汇总审核全省数据,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审核。
  第十二条 地方逾期15天不报送申请材料的,取消当年该地该项资金扶持资格。报送的数据经省有关部门复核发现有重大错误的,取消当年该机构相关资金扶持资格。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确定支持金额,及时办理转移支付。各地财政部门收到拨付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相关金融机构或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地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级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金融机构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起施行。《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外金字[2009]52号)、《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外金字[2009]31号)、《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浙财外金字[200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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