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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预[2014]40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4-18
实施时间: 2014-4-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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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每年要集中时间将财政预决算和汇总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及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上述预算公开工作应于预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原则上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决算公开工作应于决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原则上于每年9月13日前完成。各地区可在公开时限内自行确定预决算集中公开时间,但要力争在一天内公开完毕。
  二、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全部要公开预决算及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对部门预算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在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区分处理。各级政府涉密部门不公开部门预决算及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预决算公开应当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为主要形式,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要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等相关内容,方便查询监督。对预决算公开后公众提出的相关问题,由各公开主体妥善做好数据解释说明等工作。
  四、自治区要建立预决算公开定期统计和汇总上报制度。各盟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7月、10月月底之前将一、二、三季度预决算公开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我厅,主要包括:本盟市召开人代会时间、已公开预决算的部门个数和范围、需要公开但未公开部门及原因、本级政府批准不予公开的涉密部门、统一公开的时间、采取的公开方式(门户网站、政府或财政部门公开专栏)、公开主要内容(包括公开表格及细化程度、相关内容说明)、群众反映问题和答复情况、对预决算公开工作意见和建议等。财政厅将根据公开进度对公开工作进行定期督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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