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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收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预[2014]162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0-28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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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收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14〕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区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在我区注册的跨省合资铁路企业为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收入分配办法按以下执行:
  (一)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本级及其在我区下属站段本级按照1%预征率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直接留归我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 地税局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体制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收入管理的通知》(内财预〔2014〕1142号)规定,作为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全额缴入自治区本级金库。
  (二)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按3%汇总预缴的增值税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预〔2012〕2299号)中转发文件的第二条第二款“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其中:2014-2015年,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和河北省的税收收入分配比例按中央规定调整为87.1%:12.9%。同时,该公司总部汇总预缴的属于我区的增值税及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 地税局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体制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收入管理的通知》(内财预〔2014〕1142号)规定,作为自治区固定收入,全额缴入自治区本级金库。
  二、关于我区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缴库程序
  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本级及其在我区下属站段本级预缴的增值税就地缴库。在总部汇总预缴的增值税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发〔2013〕4号)规定的缴库程序执行,其中,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查补税款、罚款和应退税款在我区就地办理缴库与退库,不在其他相关省区分配,作为自治区本级固定全额缴入自治区本级金库。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执行。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本级2014年1-8月(税款所属期)已经征收入库的收入不再调库,由中央财政在2014年年终结算时予以调整,9月以后入库的通过调库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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