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14]98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23
实施时间: 2014-7-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1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推动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4年至2016年,对经国家认定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以《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国家民委关于将清真食品列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的通知》(民委发〔2003〕127号)的规定为准。
  国家认定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名单,以国家职能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优惠期限内,经国家认定的新办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可享受本通知的优惠政策;已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通知的优惠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 桂国税函[2008] 200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