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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发改收费[2015]101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2-9
实施时间: 2015-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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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3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本系统具体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名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变动情况,及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并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各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附件表一、表二),4月底之前通过“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子系统“四川省成都市收费年审网上申报系统”()在线报送年度收费情况。
  三、2015年2月1日起,各收费单位申领财政票据,不再提供收费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3号)
  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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