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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5]1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2-4
实施时间: 2015-2-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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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精神,现就我区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天然气保供能力
  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鼓励天然气勘探开发的各项政策措施,优先保障天然气生产。支持具有天然气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加大我区常规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力度。鼓励和扶持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加快推进国家已经核准和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煤制气示范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建成投产。到2020年,全区天然气供应能力力争达到990亿立方米,其中,煤制天然气生产能力达到640亿立方米。
  二、建立有序用气机制
  按照“规划先行、量入为出、供需平衡、民生优先”的原则,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进一步规范用气秩序,确保实现天然气供需平衡。
  三、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自治区及各盟市要科学制定天然气中长期发展规划,新建天然气输气管道以及其他用气项目应当首先落实气源,合理确定建设方案。(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
  四、优先保障民生用气
  积极与国家、天然气生产企业衔接和落实好天然气商品量年度平衡计划,加强区内各盟市之间、民生用气与非民生用气之间的调度,切实保障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用气等民生用气需求,特别是要确保居民用气安全稳定供应。(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
  五、有序推进“煤改气”工程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燃煤锅炉拆改、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的部署要求,根据全区天然气资源保障情况,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煤改气”工程计划,防止“一哄而上”。(天然气资源保障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煤改气”工程计划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
  六、加快调峰储气设施建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603号)精神,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储气设施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企业承担所在地区储气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同时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储气设施建设和运营。(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
  七、稳步推进天然气领域改革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有序推进油气勘探开发体制改革和天然气价格改革。积极落实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存储设施向第三方公平接入、公平开放的政策措施。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关系,落实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方案。加快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柴油的比价关系。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落实国家非居民用户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价格政策。(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
  八、建立完善监测预警和监管机制
  建立天然气供求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加强天然气供求信息分析,及时协调处置天然气供应风险。完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市场用户及用气结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将有关信息报送能源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重点城市高峰时段每日天然气信息统计制度,按要求逐级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要把保障民生用气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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