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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4]7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6-26
实施时间: 2014-6-26
法规类型: 兼并破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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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1〕32号)下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各煤炭企业积极参与推动,全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在2011年3月15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已按自治区相关要求开展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由盟市制定验收办法并组织验收后,报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验收主要内容是:查看主体企业是否按要求完成兼并重组工作,以兼并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为准;被兼并企业是否与主体企业实现一个安全责任主体,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准。
  二、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转入常态化,自治区不再确定主体企业名单和指标,不再设定主体企业最低产能规模,不再设定完成时限,由企业自主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兼并重组。支持和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通过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上下游产业整合的一体化发展,支持新上转化项目与现有煤炭企业联合重组,实现优势互补。
  三、从2014年7月1日起,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不再对煤炭企业转让、并购进行批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99号)的附件4《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审批工作流程》中,“盟市上报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审查批复盟市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环节予以取消。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相关证照变更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从2014年7月1日起,煤炭企业申请继续享受内政发〔2011〕32号文件和内政办发〔2011〕99号文件规定的支持政策时,需参照第一条要求进行备案,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其中,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要求通过验收备案的煤炭企业,被兼并煤矿周边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认为不宜单独设立矿权的空白区,可整合到被兼并煤炭企业统一开发,具体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92号)相关规定办理。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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