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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4]7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6-30
实施时间: 2014-6-30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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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13年,自治区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同时,根据审计署部署,自治区审计厅对全区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了跟踪审计。从专项检查和审计所反映的情况看,各地区均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较好地落实了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在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部分地区还在解决保障性住房退出难的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同时发现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违规分配、审核把关不严、未建立审核联动机制、档案管理不规范等在全区具有共性的一些问题,各地区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
  各地区要认真履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各项程序,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要规范招投标行为,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工作制度。要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凡未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切实把质量监管贯穿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二、提高保障性住房供给量和入住率
  各地区要对2008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廉租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梳理。对建成后因拖欠工程款不能分配入住的项目,当地人民政府要尽快筹集资金,缴清拖欠款项;对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的项目,要尽快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接通水、电、气、暖、通讯等管网,确保保障性住房及早竣工并投入使用;对2013年年底前已基本建成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到2014年年底要全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分配到保障对象家庭。
  三、严格准入管理
  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审核联动机制,在准入环节实行“三审三公示”。旗县(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应由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并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第二次审核和公示;最后由旗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部门进行第三次审核,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是否缴交公积金、户籍、车辆等情况全面核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并进行第三次公示。设区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应上移一级,由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重点对申请人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第二次公示;最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重点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房产、公积金缴交、户籍和车辆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并进行第三次公示。
  四、完善住房保障档案和合同管理
  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建设。盟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制定盟市统一制式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明确提交的要件资料,旗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健全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建立涵盖保障家庭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申报、审核、合同订立等全方位、全过程的完整档案资料,做到一户一档,确保住房保障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凡通过审核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在配租或配售前均要与当地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人签订配租或配售合同。盟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制定盟市统一制式的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注明违反使用规定的违约责任以及退出条款。
  五、加快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全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全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通过对我区现有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的扩容升级,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一并纳入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从开发建设到申请审核分配的全过程在线管理。在此基础上建立住房保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住房保障、产权产籍、车辆、民政等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形成完善的住房保障信息服务网络。
  六、进一步规范相关政策
  (一)不准以未成年人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已向未成年人提供廉租住房的要尽快纠正。
  (二)拥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均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高档消费品的,要限期退出廉租住房。各地区要尽快制定相关方面的实施办法。
  (三)向拆迁户、退休人员、复转军人、上访户等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的地区,要抓紧整改,全部予以清退。
  七、尽快建立年度动态审核机制
  各地区对于已配租配售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要按年度定期进行审核。对其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旗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商民政等相关部门,按合同约定终止其廉租住房配租配售资格。配租配售的保障对象如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或补充差价购买,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于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由旗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商民政等部门按合同约定责令其退出,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进行回购。
  八、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力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比例筹集资金,进一步采取措施拓宽资金渠道,确保不留资金缺口。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要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合同、进度,按照支付工程款,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九、加强住房保障机构建设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建设,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在编制问题暂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充实街道社区住房保障工作力量,逐步建立延伸到街道社区的工作网络。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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