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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3]78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11-11
实施时间: 2013-11-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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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财政部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政府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是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规范国有产权管理的重要手段。
  2.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文化类、金融类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全面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并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执行。
  3.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填写相关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占有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体系建立后,对新设立、产权变动和单位注销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经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年度终了,市直主管部门应在所属单位上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编制本部门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市财政局。
  5.市财政局按国家规定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审核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企业改制、国有股权评估等事项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必要依据。
  二、规范国有产权和资产监督管理
  1.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和国有产权(股权)变动事项,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对额度超过3000万元的,由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对单位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和增(减)资本金,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以及涉及我市国有经济重点发展行业及重点单位改制重组等重大国有产权变动的,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协议转让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由主管部门商国土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后,提请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除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外,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原值或评估值,下同)在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并送市财政局备案;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
  3.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调整公司章程、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抵押或质押事项、500万元以上标的法律纠纷事项、1000万元以上新签订的经济技术合同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加强企业财务及信息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项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及财务制度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健全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2.凡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经济效益月份快报、季度会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等财务信息。报送的企业月份经济效益快报于每月7日前通过“辽宁财政企业服务网(网址:)”登录报送,如实反映企业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和生产经营情况,不断加强对企业经济运行的动态监控和评价。季度和年度终了1个月内,企业应按要求将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3.各市直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月份财务信息和年度企业会计决算编报工作;负责所属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成果,并按规定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汇总(合并)及分户的会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表、审计报告及决算分析等相关材料。企业集团应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实行全级次上报。
  4.市财政局对全市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年度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为全市制定财税政策和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加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
  1.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国资发〔2013〕45号)规定,对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推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制度。同时,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国资发〔2013〕46号)精神,对承担政府性资金投资运作管理的企业,实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试点,并按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兑现薪酬。
  2.各市直主管部门应与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按照企业类型明确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增长率、成本费用率、上缴国资收益等,明确考核事项。
  3.年度或任期结束后,主管部门依据经审计的企业会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市直主管部门应将其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4.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试点企业,市财政局负责综合考虑企业规模、人数等因素,提出薪酬分类管理方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负责人述职,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并根据述职和考核情况,提出薪酬兑现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对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当期绩效薪酬暂不兑现。
  五、严格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规定和年度国资预算编制通知要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其中:
  (1)年度应上缴利润按照企业年度净利润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国有企业按10%的比例上缴,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按5%的比例上缴。
  (2)国有股利、股息收入应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上缴。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应按照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益上缴。
  (4)企业清算收入按照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上缴。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上缴。
  2.各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国有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申报、审核,以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工作。对经批准的预算,应督促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六、严格控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资办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省直党政机关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辽企脱办〔2001〕3号)有关规定,对今后凡由行政事业单位出资设立国有企业(含分公司),须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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