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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社会资本加强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4]35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5-30
实施时间: 2014-5-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2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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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促进公共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加快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公共服务设施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产业化经营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参股、参与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具备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公共服务领域。
  二、进一步优化社会资本投资环境
  (一)破除投资体制障碍。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凡是国家政策没有限制的领域、行业,对社会投资全部放开,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
  鼓励社会投资参与经营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促进社会投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等领域。进一步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为社会投资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改善社会投资服务。建立社会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凡是鼓励社会投资进入的领域和项目,向社会公开发布。面向社会招标、招商的项目,要公开项目的名称、内容、经营期限、产品或服务数量(设计能力和基本服务量)、质量和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必要的政府投资、财政补贴等事项,为社会投资公平参与提供方便。
  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鼓励社会投资的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目录、财税政策、统计数据等信息,为社会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三)完善社会投资配套政策。实施公平的土地政策,社会投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项目用地性质享受国有投资相关土地政策。
  鼓励社会投资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进入相关领域,完善特许经营项目管理政策,规范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合同执行和监督,确保特许经营服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
  完善财政政策。研究建立社会投资公共服务领域的补偿机制,通过合理的政府投入,减少企业投资。对于经营性领域社会投资项目,研究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保证社会投资的合理回报;对于非经营性领域社会投资项目,研究建立政府回购或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
  依法依规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土地开发权,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广告、商铺、冠名等经营权,合理补偿投资者经营收入。
  (四)改革社会投资审批工作。简化行政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简政放权的相关规定,简化或下放社会投资审批权限。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公共服务领域项目,除按照规定应由市以上审批核准的,全部由所在区县(市)核准、备案。市、区县(市)政府审批部门要建立并联审批制度,重点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办理,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三、开放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建设领域
  为进一步突破社会资金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体制性障碍和发展瓶颈,重点选择社会需求日益增长、城市居民关注度高、政策相对明晰、国内可借鉴经验比较成熟的领域,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一)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轨道交通领域。按照“统筹规划、多元投资、市场运作、政策配套”的原则,全面开放轨道交通建设市场。鼓励社会资本以公私合营(PPP)、建设—经营—转让(BOT)、商业开发等模式参与地铁、轻轨、现代有轨电车等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参与车站、通道、出口及周边土地的开发、建设和运营。
  (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交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土地综合开发、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综合枢纽、长途客运站、公交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对于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
  (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停车场领域。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土地综合开发等形式参与地面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地下停车场等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停车场可设置广告位,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利用自有用地改(扩)建、超标准配建、楼顶加建等形式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可配建适当的商业经营面积。
  (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道路领域。支持有条件的道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与公共交通相关的经营设施。
  (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固体废弃物处置领域。新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填埋场、渗沥液处理厂、污泥、秸秆、粪便等处理设施,积极推进建设—经营—移交模式(BOT模式)建设,厂站由社会投资人建设、运营和维护。新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主要采取企业直接投资方式建设、运营。
  (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污水处理领域。按照“企业建厂、政府配网”的原则,积极推进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建设—经营—移交模式(BOT模式)建设,厂站由社会投资人建设、运营和维护。小城镇再生水厂以打捆方式由区、县(市)政府招标确定共同特许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
  (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电力、供热、燃气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以转让—运营—移交模式(TOT模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火电站脱硫、脱硝装置的建设、改造和运营,参与电网、供热管道、石油天然气支线管道等设施建设。
  (八)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支持社会资本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采取合资、合作或独资等方式,投资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文化行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改造既有闲置楼宇、礼堂、剧场、废旧厂房、特色工业遗址等文化设施,盘活存量资源。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运营服务。支持民营文化创意企业承办和参与各类文化活动。
  (九)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捐资、出资举办各类民办教育。落实公共财政资助政策,按照国家、省学生资助政策要求,对于在民办学校就读、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给予资助。鼓励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或委托管理等方式,由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并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鼓励各区、县(市)政府采取财政资助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落实对民办学校人才鼓励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具有相应教育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落实学校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将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民办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用地需求。鼓励各地区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学校。
  (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开发小区配建和政府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各种模式的养老院、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机构。对收养家庭经济困难老人的机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闲置土地、场所开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
  (十一)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全面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限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向医疗资源匮乏地区及高精端和特需服务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举办医院)改制,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完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土地和金融政策,落实税收和物价政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学术地位和信息知情权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十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领域。采取委托经营、政府补助等方式引进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体育场馆管理公司和经营管理团队,参与体育场馆的运营和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体育俱乐部,鼓励企业引进高水平、影响力大的品牌赛事。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益性体育设施,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税费优惠。
  四、基本政策
  (一)土地使用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项目,与国有资本投资享受同等政策。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划拨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期限与特许经营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连同地上物一并无偿移交政府。对于涉及一体化建设的项目,分情况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
  对于厂站等非线性项目,场地内征地拆迁、永久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土地开发费用,可由特许经营者承担,也可由实施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协商确定。
  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二)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特许经营者向公众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项目的,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放开其他项目限制,由投资者、经营者根据市场自行定价。
  (三)投资回报政策。对于特许经营项目,经营者主要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以及通过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合理回报。对于其他项目,在收费标准、建设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
  社会资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区县(市)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社会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四)市政设施配套政策。按照现行政府投资体制,红线外配套市政道路、供水、污水和再生水管网等的建设改造由区、县(市)政府投资安排,红线外电力、燃气等经营性设施由区、县(市)专业公司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网可委托社会投资人一体化建设,也可在政府建成后一并委托社会投资人运营管理。
  (五)政策调整与协议变更。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严格履约,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一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或因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与另一方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协商不一致产生争议的,可按照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五、试点推进
  (一)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全市总体规划储备策划项目,向社会公布开放领域与项目信息。有投资意向的社会投资者根据公布的信息,与行业主管部门洽谈投资事宜并拟定项目投资运营协议。
  (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协议内容编制项月实施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经市政府同意后,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社会投资者办理各类审批、运营手续。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国资委、规划国土局、城管局、教育局、交通局、卫计委、环保局、文广局、民政局、体育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工商联等部门要统筹协调,共同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行业准入标准与目录,明确禁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开放投资领域。逐年提出社会资本投资需求和具体项目,公开信息并择优开展招商工作,协调组织项目实施;积极开展引进社会资本试点工作,探索和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指导行业主管部门优化实施方案,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本领域支持政策。
  (三)营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创新公共服务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步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投资和服务成本监测,建立定期审价制度,调整理顺价格收费水平,逐步建立与投资和服务成本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属性,制定行业技术规范,明确准入标准、服务质量和监管细则。政策管理部门要分类明确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重点政策,细化政策支持标准,研究出台配套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完善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
  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发布。采用集中推介与分散谈判相结合的方式推介项目,对意向投资人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推介。
  推进市、区县(市)两级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提高企业的授信额度,加大对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企业贷款担保的补贴力度。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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