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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4]69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0-22
实施时间: 2014-10-2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59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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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2日
  沈阳市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方案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和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1号)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14〕42号)要求,现就我市实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探索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准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推进登记制度便利化,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提高登记效率。
  规范统一。要统一制定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有关制度、审批流程、提交材料等。规范和简化登记相关内容,优化审批流程。
  分类实施。对暂不适宜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市场主体和登记事项,按原登记程序办理,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广。
  统筹推进。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加快推进审批事权改革、政府信息共享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二、改革内容
  (一)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统一受理、联动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联动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改革后,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
  (二)简化申请材料。实行档案数据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重复提交相同的申请材料。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三)简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由工商部门审查,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四)改革年检制度。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制度。
  (五)改革有效期限制度。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限与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一致。
  (六)暂停涉企收费。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暂停收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本费、技术服务费、KEY费用和年检费。
  三、进度安排
  2014年12月,在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铁西区政务服务中心、新民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试点。2015年3月在全市全面实施。
  四、工作任务
  (一)确定具体适用范围。全市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时,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在市,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同时在同一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二)确定具体事权人员。确定进驻市和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商、质监、国税、地税4个部门的具体登记事权。确定具体负责“三证合一”登记工作人员名单。(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政务服务办配合)
  (三)确保网络连通顺畅。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现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专网或互联网出口,实现与全省“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平台的连通。(市工商局、政务服务办和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四)提供相关设备。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要保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登记窗口需要的相应设备,办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相关岗位人员数字证书。(区、县(市)政府负责)
  (五)制定完善相关材料。主要是制定完善企业“三证合一”办事指南、登记补充信息表、提交材料清单、工作流程等相关材料。(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政务服务办配合)
  (六)做好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系统操作、企业“三证合一”登记补充信息表、提交材料清单、内部工作流程的培训。(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七)组织开展宣传。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介广泛开展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推进情况、企业反响等宣传工作。
  (八)认真做好总结。围绕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政务服务办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方案,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完成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二)完善制度措施。抓紧制定沈阳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在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对企业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要予以认可。
  (三)做好经费保障。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综合业务平台网络运行环境、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设施的投入费用。市财政局负责妥善解决暂停收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工本费、技术服务费、KEY费用和年检费后市质监局人员等各项经费保障问题。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市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政务服务办要加强对本系统落实情况的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五)注重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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