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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14]3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7-31
实施时间: 2014-7-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16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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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增长工作,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主动有为,建立责任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稳增长的细化措施,同时要落实好我市现有政策,使稳增长的各项措施有实施、有检查、有考核,为全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基础。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1日
  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有效应对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和不断加大的下行压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快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4〕21号),最大限度地下放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除国家和省禁止、限制及核准后方可建设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探索项目审批核准与前置要件分离的服务措施,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前置审批要件,开展项目审批核准相关审批事项并行审核试点。精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进一步减少节能审查要件并缩短审查时限。100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项目环评等级降为报告表,2万平方米以下改为备案登记。对电力、道路交通、农林牧渔、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7大类51项项目实行环评豁免。全面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加强服务。(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办、建委、环保局负责)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等领域,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社会资本加强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4〕35号),各责任部门分别制定试点行业实施细则,推出一批综合交通设施、垃圾固废处理、污水处理、供热供电供气设施、养老、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示范项目清单。(市建委、交通局、环保局、房产局、民政局、燃气公司、供电公司、文广局、教育局、卫计委、体育局负责)
  三、提高招标工作时效。简化勘察设计招标方案核准和要件审核,对特急项目招标方案实行预核准,允许分阶段提供重点项目施工招标要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保障项目用地。优先保障省、市重点产业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用地。加快已批土地的征后实施,对“供而未用”土地加大处置力度,对无故闲置两年以上未建设的项目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依法收回。加强用地评审,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水平。(市规划国土局负责)
  五、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工作组织协调力度,继续开展“双进双解”活动,落实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保障,确保省、市重点项目和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在9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年内达到计划投资量。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快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进度,确保9月底前项目安排完毕。(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农经委、建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水务集团、供电公司、燃气公司,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补助的企业,市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对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境外重要展会,按规定给予展位费补助。加大对境外投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已明确规定由省、市共同给予支持的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照7∶3的比例给予配套。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支持国家级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国家级出口基地和省级出口基地建设,重点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鼓励出口基地为基地内企业搭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委、外经贸局、农经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七、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国家、省、市重点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对工业结构调整及产业优化升级有重大牵动作用的产业化项目建设;支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发展、示范项目及平台建设;支持市级以上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开展节能降耗项目建设;推进重点产业优化升级,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提升重大成套装备及生产线系统集成水平。对符合上述支持方向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或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年期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投资10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继续给予财政配套补助。对获得省企业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省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经委、财政局负责)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严格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工业地产项目建设,为中小微企业入驻创造条件,对市重点工业地产项目竣工建筑按核定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不含购置土地费用),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年期投资补助。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认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予以担保和贴息支持。对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予以科技创新资金配套支持。(市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九、推进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省、市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不高于当年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或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贴息或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市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十、大力发展商品批发市场。对交易额20亿元以上或总投资10亿元以上市场实施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公用设施功能提升,按不高于支持环节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商品市场,按不高于当年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贴息或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十一、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电商基础设施建设,直接投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按不高于支持环节的40%给予补助,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平台项目补助额每个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投资建设的平台项目补助额每个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融资投入的,按实际贷款额不高于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对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园区、3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的配送中心、冷链物流企业,按不高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或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到我市设立分行、分公司,到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加大对文化、旅游、会展、总部经济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市服务业委、金融办、文广局、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十二、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分立发展。对当年从工业企业中分立、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经营状况良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其分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定额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从工业企业分立后的母体企业及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视其生产经营状况给予定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从工业企业中分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购置必要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立后当年新增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从高新技术企业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鼓励其加快创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工业企业改造现有流程,推进服务业务外包,通过整体招标方式,将生产性服务业业务外包给经营注册地在我市的第三方企业的,按照双方实际发生服务业务金额的3%给予委托方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区、县(市)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分立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十三、稳定房地产市场。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大力推广精装修住房,积极开展房交会、团购、巡展活动。加快棚户区改造,将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国家、省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后,全部返还区政府,并对列入国家、省当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按1万元/户标准给予补助,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放宽住房公积金门槛,合理缩短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期限,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调整贷款首付比例。对省内缴存公积金的外地职工来沈购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市房产局、建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负责)
  十四、降低企业社保费用。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毕业2年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社会统筹部分50%的社保补贴;对商贸型服务企业、创业带头人(或个体工商户)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以“社平工资”为标准,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社会统筹部分100%的社保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业,按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见习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企业见习补贴费用支出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十五、降低涉企收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公示执行。取消和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等11个收费项目。(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十六、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对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补助;对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企业通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至主板或创业板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企业通过国家核准,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企业债券融资的,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对企业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完成挂牌的,分别给予140万元和40万元资金补助。(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十七、发展壮大担保融资平台。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适当增加国有信用担保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进一步增强信用担保能力。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比上年新增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实施小微企业助保贷融资业务政府风险补偿金政策,以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放大银行贷款。(市中小企业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十八、发挥财政资金的投资引导作用。加快财政预算支出进度,盘活用好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支出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大支持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力度,2014年对区、县(市)安排的重点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当年工程进度给予适当补助。发挥基金支持实体经济作用,对符合实施股权投资条件的项目,加大股权投资工作力度,择优支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发展建设。对落户我市且基金募集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贴100万元,每增加10亿元,增加补贴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财政局、建委、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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