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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14]5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2-11
实施时间: 2014-12-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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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总部经济具备职能高端、辐射力强、智力密集、效能明显的基本特征,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选择、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途径、建设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的现实需要,对沈阳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培育壮大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将我市建成以总部经济为特征、高端服务业为支撑的服务业核心城市,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4〕12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沈政发〔2014〕3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17年)的通知》(沈政发〔2014〕38号)精神,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把我市建设成为国家中心城市的总体目标,以创新工作机制为着力点,以优化政策、服务、环境为主线,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循序渐进和创新突破相结合、错位发展和协调发展相结合,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等在沈阳设立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着力引进国内尤其是东北三省民营总部企业,培育本土优势总部企业,打造总部基地城市品牌,构建以高端装备制造业总部为核心、以与装备制造业密切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业总部为支撑、以现代农业总部为补充的总部经济发展体系,形成以沈阳中心城区为核心,辐射东、西、南、北主导产业带,依托沈阳经济区、立足东北、服务全国、辐射东北亚的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二、主要目标
  每年力争引进1至2家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或派出机构、2至3家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我市,争取一批企业进入全国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通过5至10年努力,使沈阳总部企业利用国际国内市场和整合资源配置能力显著提高,沈阳总部经济综合实力显著提升,总部经济政策、服务、环境明显改善,基本形成东北区域性企业总部中心城市。
  三、功能定位
  依据我市经济区域发展特点和总部经济分布情况,着力构建以城市中心区为核心,以“金廊、银带”为骨架,以城市主导产业发展带为支撑,以城际连接带为依托,与周边城市互动发展的总部经济格局。即以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和大东区为先导,依托现有区位优势和服务功能,主要发展综合性总部;以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为支撑,根据产业特点和服务业集聚区功能要求,重点发展职能型总部;以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承接总部生产加工基地为重点,突出发展特色产业总部集聚地;充分利用本溪、抚顺、营口等沈阳经济区其他城市加工制造、资源开发和港口等优势,承接总部企业生产、制造基地的转移。
  四、区域布局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形成“一城四带”的总部经济空间布局。
  (一)“一城”,即城市中心区。依托“金廊、银带”土地资源及在建的高端商务楼宇,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总部基地,引导金融、科技、信息、商务、流通、文化等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有效集聚和融合发展。
  ——金融总部基地。依托沈阳金融商贸集聚区、和平金融街集聚区、铁西兴华金融商贸集聚区、皇姑区北站北金融商贸集聚区,重点发展银行保险、信托基金、风险投资、股权交易等金融总部经济,大力引进外资银行总部落户,建设东北金融中心,形成服务沈阳经济区发展、覆盖东北地区、辐射东北亚区域的金融总部基地。
  ——商务总部基地。依托五里河国际商务集聚区、浑南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环北陵商务集聚区、太原街都市商贸中心等商务集聚区,重点发展商务会展、中介机构、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信息咨询等商务服务业,加速形成功能完善、服务规范、与国际接轨的商务服务业总部基地。
  ——科技信息总部基地。依托浑南国家大学科技城、三好街高科技园、长白岛研发设计服务集聚区、沈河东部新城集聚区、皇姑首府科学城集聚区、铁西金谷等集聚区,重点发展科技研发、节能环保、科技中介、软件技术等科技信息服务业,形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运行高效的科技信息服务总部基地。
  (二)“四带”,即围绕中心城市向西、南、东、北辐射形成4大总部经济产业带。依托强大的城市工业基础,重点发展汽车制造、航空航天、科技研发、生物医药、物流配送等现代装备制造业总部基地及为装备制造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总部基地。
  ——西部总部经济产业带。以铁西装备制造业集聚区、中德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现代建筑产业园、“宝马新城”、“滨河新城”创新生态集聚区和于洪装备制造业配套产业集聚区为支撑,加快沈辽鞍海和沈阜城际连接带建设。依托沈鼓、机床、北重、远大等一批企业集团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总部基地。依托传化、深国际等现代物流产业园项目,做大沈阳国际物流港,发展电子商务及现代物流产业总部基地,积极配套发展工业设计、工业品检验检测、商务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总部基地。
  ——南部总部经济产业带。围绕城市重心南移,重点发展电子信息、IC装备、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高技术产业总部基地。加快沈本城际连接带建设,以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沈阳国际会展商贸城、沈阳国际航空商务城、沈阳金属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为支撑,依托高新技术产业配套发展商务会展、商贸物流、科技信息、电子商务、航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总部基地。
  ——东部总部经济产业带。以大东沈阳汽车城为核心区域,依托国家新一轮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战略,积极推进华晨金杯、华晨中华、华晨宝马、上通北盛4大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大力引进研发设计、物流配送、汽车商贸等总部企业。加快沈抚城际连接带建设,充分发挥文化创意的示范效应,全力引进文化旅游业、健康服务业等总部企业。
  ——北部总部经济产业带。紧紧依托蒲河生态廊道的生态优势,以东北总部基地、沙溪总部项目等为支撑,发挥沈北新区新兴产业集聚区带动作用,优化北部空间的产业布局,加快推进沈铁城际连接带建设。积极推进沈北商贸区建设,大力引进和培育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总部,建设全国重要的手机产业总部基地、国家级移动位置产业总部基地、全国最大的农产品精深加工总部基地及金融后援总部基地。
  五、培育方向
  (一)引进域外总部企业。发挥东北区域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以引进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地区性总部为重点,引导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在沈阳设立地区总部或职能性总部机构。依托现有产业集群优势和上下游产业链关系,有针对性地招商,鼓励生产环节在我市的企业将行政、销售、核算、研发等职能机构迁入我市,实行财税独立核算,或鼓励我市辖区内的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分支机构设立具有独立核算性质的销售总部、采购总部等。
  (二)留住落户总部企业。支持、帮助已落户沈阳并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产业规模优势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总部企业,优先解决融资、用地、用电等方面的发展需求,增加企业根植沈阳的信心。优化服务环境,建立政府与总部企业沟通机制,对于优势总部企业在发展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帮助解决,及时发现、留住、扶强存在转移倾向的总部企业。
  (三)培育本土总部企业。坚持总部经济与优势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扶持综合实力强的本市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支持本土企业积极拓展异地业务,通过资本经营、战略合作和业务重组等方式,积极“走出去”,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和资源空间,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本土总部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四)积极发展楼宇经济。依托和平金融街集聚区、沈阳金融商贸集聚区、皇姑区北站北金融商贸集聚区、铁西兴华金融商贸集聚区、太原街商贸中心、五里河国际商务集聚区、环北陵商务集聚区、三好街高科技园、沈北商贸区、长白岛研发设计服务集聚区等服务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区域,加快制定楼宇经济培育计划,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快对现有高档商务楼宇的招商工作,引进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重点打造一批税收过亿元的特色楼宇、品牌楼宇,使楼宇经济成为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六、支持政策
  (一)落户奖励。自2014年1月起,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不含金融总部)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金(指实收资本,下同)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5亿元(含)—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补助2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社会贡献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由市政府统筹衡量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提升能级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4年起,首次被评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从2014年起,对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外给予相应标准50%的奖励。
  (四)增资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含金融总部),2014年1月1日后在沈阳增加投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加投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含)—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五)办公用房补贴。对自2014年起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须退还已获得的补助。补助资金由所在地区财政承担。
  (六)对金融总部的支持。对经省、市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在沈设立或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金融后援等全国性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引进或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证券(期货)专业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全国性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区域型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对金融法人总部机构增资的,按实际增资额给予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七)土地政策。对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在沈阳成长的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款。
  (八)人才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引进优秀人才,对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其子女入学、家属随迁、安家补助、出入境便利等按沈阳市引进高层人才若干优惠政策执行。
  (九)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并协调解决其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对沈阳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情况,一事一议,量身定制具有针对性和差别化的优惠政策,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七、服务环境保障
  (一)完善总部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总部基地道路交通、信息网络平台、水电热供应及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完善写字楼、停车场、高档宾馆、会议展览等商务设施智能化条件,规范和引导其按照国际化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升总部基地的服务能级,为总部企业创造优良的商务环境。
  (二)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突出发展与总部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大力引入和发展金融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中介服务,以及由教育培训、会议展览、国际商务、现代物流等组成的专业配套服务体系。推进服务业与总部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不断提升服务业的规模与能级,逐步提高城市现代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
  (三)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总部企业信息库。市直各部门要将总部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为总部企业融资、上市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总部企业可享受优先在市级各管
  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重大产业项目政策扶持及市级重点企业优惠待遇。
  (四)提高研发创新能力。大力引进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和专业型、复合型人才,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科研支撑和充足的人才支撑。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校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基地,在总部经济重点领域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鼓励总部企业配合标准化建设开展专业化认证培训。围绕总部经济的发展需求,增加相应的研发创新投入,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人才资源,鼓励创新型科技成果的产出,着力提升自身的研发能力。
  (五)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要加强总部经济的理论研究,提高把握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宣传,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协调促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市区联动。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委)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以及综合政策研究、空间布局规划、考核体系建立、总部企业认定等工作。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负责本地区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规划布局、考核激励等工作。
  (二)加强信息共享,创新考核机制。加强对总部企业的统计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状况。实施政府部门总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准确把握总部经济发展效应和贡献度。完善引进总部项目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引进总部纳税奖励激励机制。
  (三)加强企业沟通,建立联系机制。建立市、区(县、市)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其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定期举办政府与总部企业座谈会等互动活动,加强政府与总部企业间的沟通与交流。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要实行常态化服务,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 附件:沈阳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略)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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