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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4]4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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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推动我省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和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充分发挥我省优势,整合资源,鼓励和支持优秀文化服务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扩大对外文化贸易规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市场环境,壮大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文化合作和竞争,把更多具有吉林特色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向世界。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在广播影视、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广告宣传、版权贸易、图书出口、走出去报刊、艺术品经营等8个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具有吉林特色的对外文化贸易园区和基地,培育和发展10家大型对外文化贸易骨干企业,利用展会搭建2—3个具有较强辐射力的国际文化贸易促进平台,充分发挥重点园区、企业、平台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出一批适应国际市场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形成集聚效应,带动省内相关文化产业发展。继续巩固和拓展欧美、日本、韩国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文化贸易出口重点目标市场,建立多领域、多层次的国际市场营销网络,扩大对外文化贸易规模。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支持重点。
  1.培育对外文化贸易主体。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积极发展和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按照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公告 2012年第3号)要求,培育一批有潜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储备一批成长性好的项目,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加大对入选企业和项目的扶持。(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2.创新对外文化贸易产品和服务。发挥我省产业、区域、人文等优势,深入挖掘和整理文化资源,鼓励文化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地方特色的原创性产品。进一步推动文化服务和产品的内容创新,创作开发体现中华优秀文化、展示当代中国形象、面向国际市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在编创、设计、翻译、配音、市场推广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增强文化表现力和市场吸引力,打造核心竞争力强、附加值高的国际知名品牌。(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完善对外文化贸易园区(基地)建设。依托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国家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建设一批配套条件较好,具有出口规模和潜力的省级对外文化贸易园区(基地),推动各类文化贸易企业向园区(基地)集聚,提高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对园区(基地)的整体宣传与推介,增强对外文化贸易园区(基地)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4.拓展文化出口平台和渠道。支持文化贸易企业引进创意、设计、研发等方面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鼓励各类文化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与国际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建设多渠道、多层次国际市场营销网络,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国际性文化展会,拓展国际文化市场。扩大对外文化贸易规模。鼓励文化企业借助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5.增强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力度。促进文化与科技创新资源及要素互动衔接、协同创新,支持文化与科技相互融合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北亚创意文化科技园和吉林动漫游戏原创产业园等平台,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把重大文化科技项目纳入我省科技发展计划,加速人才培养,实现 “项目 —人才 —基地 ”三位一体化发展。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的文化科技企业。(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二)加大财税支持。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文化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方式,综合运用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入和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对文化服务出口、境外投资、营销渠道建设、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文化贸易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省级和市、县有关文化发展和对外贸易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基金,要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范围,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三)强化金融服务。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省内金融机构为文化企业建设出口渠道和国际营销网络、在国外兴办文化实体、建立文化产品营销网点等活动提供多种形式的贸易金融产品,开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融资租赁、银团贷款、联保联贷等业务,积极探索扩大文化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探索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应为文化出口企业和中小文化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和健全业务考评程序和考核办法,建立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金融服务考评体系,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和积极促进文化出口企业发展相结合,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吉林银监局负责)
  2.创新债务融资方式。支持我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专业增信机构作用,为我省中小文化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项目探索发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产品。鼓励有跨境投资需求的我省文化企业在境内发行外币债券。支持文化出口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赴香港等境外人民币市场发行债券。(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负责)
  3.提高外汇管理便利化水平。确保文化出口相关跨境收付与汇兑顺畅,满足文化企业跨境投资的用汇需求。支持文化企业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方式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提升结算便利,降低汇率风险。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的有关政策,通过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促进文化企业了解和掌握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支持和推动文化企业采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有效降低文化企业汇率风险,提高文化企业资金周转效率。(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4.推动境外投资合作。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支持文化企业从事境外投资。督促境内银行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支持力度,帮助文化企业完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条件和手续,切实对文化企业从事的境外投资提供人民币贷款支持,并加强与境外分支机构联动,为文化企业提供海外投资等有价值的服务信息,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对外投资和发展。(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5.开展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机构开发符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推动文化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直接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多渠道分散风险。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给予支持。(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负责)
  6.创新保险产品。积极发展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逐步建立文化产业保险市场运行机制和制度。引导相关保险机构会同文化部门积极探索开展演艺活动财产保险、演艺活动公众责任保险、演艺活动取消保险、演艺人员意外和健康保险、展览会综合责任保险、艺术品综合保险、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意外和健康保险、动漫游戏企业关键人员无法从业保险、文化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侵权保险、文化活动公共安全综合保险等险种的试点工作。支持保险公司围绕国家政策调整,加强文化产业风险调研工作,积极开发切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合理厘定产品条款与费率,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支持寿险公司积极开发为文化企业提供人才激励配套的养老、医疗和大病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为文化企业制订一揽子保险计划,提供“一站式”服务。(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保监局、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7.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引导保险机构为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我省重点扶持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促进文化企业海外投融资业务发展。支持保险公司深入开展相关行业风险研究,协助文化企业制定风险管理措施,提升风险预防水平,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支持设立专门为文化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支持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文化产业保险产品。对于我省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保险机构应建立文化产业保险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保监局、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四)完善服务保障。
  1.提供通关便利。省内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出口文化产品,享受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对图书、报刊、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管理。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便利措施。对文化企业过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摄录和后期制作等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照规定加速验放。对暂时进出境货物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的,如进口货物属于我国加入国际公约范围内的商品,按ATA单证册海关管理规定免于向海关提供其他担保。(长春海关负责)
  2.简化行政审批。对国有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应主管部门从事文化出口业务、执行文化交流项目的编创、演职等人员,不设出国(境)指标,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出国一次审批,全年有效。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企业,经批准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省外办、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3.强化人才保障。培养一批了解国际文化市场,掌握国内外营销渠道,懂经营、会管理的文化贸易专业人才。引进一批熟知国际贸易规则和市场需求,熟悉省情、国情以及相关文化领域专业知识的高端复合型人才,促进我省文化贸易出口。加快文化经纪人培养,建设国际市场文化经纪人队伍,推动我省文化服务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建立和完善文化贸易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其整合资源、凝聚企业、拓展市场的积极作用,为促进对外文化贸易服务,研究开展文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使用等方面资讯,支持文化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外专局负责)
  4.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由商务、宣传、文化、外事、财税、金融、海关、统计等部门组成的对外文化贸易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和落实有关鼓励政策。按照商务部文化贸易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开展全省对外文化贸易统计工作,完善文化领域对外投资统计,开展业务培训,按时报送有关数据材料,做好统计分析。(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长春海关、省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相互协调配合,完善和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共同推进文化贸易出口工作,努力扩大对外文化贸易规模,进一步促进我省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和经济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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