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确定市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结算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4]3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5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对市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结算价格进行了测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结算价格用于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的结算。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结算价格确定为每建筑平方米3800元,城阳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结算价格确定为每建筑平方米3550元,黄岛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结算价格根据区域不同分为三档,分别为每建筑平方米3200元、3500元、3800元,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根据区域的不同确定具体结算价格,作为土地出让的附加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代缴税金的,其实际结算价格计算公式为:
  实际结算价格=结算价格+(销售价格-结算价格)×综合税率
  二、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超出结算价格部分,上缴各区财政,专款专用,用于辖区内集中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平衡,结余部分专项用于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足部分从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支出。销售价格超出结算价格部分的资金划转方式,由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会同各区财政研究确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销售尚未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未销售但已向社会公布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已确定开发单位、既未公布价格也未销售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结算价格仍执行供地方案中确定的价格。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 青住金字[2013] 2013/2/5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 沪公积金[2011] 2011/2/24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 浙价成[2013]27 2013/10/25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区经济 榕政综[2014]96 2014/5/6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丰台区2003年度危改项 京价[房]字[200 2003/2/19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 沪公积金[2010] 2010/6/29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7/9/1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关于确定大连湾前关村黑 大价发[2012]53 2012/5/30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销 苏地税发[2003] 2003/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辽地税发[2005] 200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