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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4]5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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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岛能源燃气有限公司、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市内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4.10元/立方米调整为4.45元/立方米。
  二、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青价格[2013]4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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