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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4]5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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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供热企业: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2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内三区供热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分户计量价格
  对居民用户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按照热量计费,并实行分户计量价格。分户计量价格包括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热价按使用面积计费的30%核算,居民采暖用热分户计量价格具体标准整为:基本热价9.12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42.29元/吉焦。
  二、关于居民用户热量收费上限
  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供热企业暂按供热面积收费。
  三、取消停热手续费
  用户按规定向供热单位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或恢复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集中供热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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