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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试点医疗机构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收费标准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4]3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4-9-1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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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各医疗机构:
  按照青岛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青组[2014]6号)的精神,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体现高级别医师的技术劳务价值,促进患者合理分流,现将我市试点医疗机构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收费标准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试点医疗机构范围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青岛山大齐鲁医院、青岛眼科医院、青岛市市立医院、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
  二、我市知名专家是指:具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泰山学者"及海外特聘专家;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3.被国家或省政府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山东省拔尖人才;5.青岛市拔尖人才;6.经国家或省审定的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7.山东省名中医药专家;8.青岛市中医药名家;9. 经国家审定的优秀中医药临床研修人才。
  三、我市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含挂号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0元。每位专家每周开展知名专家门诊服务时间不超过二次(每次半天),每次不超过15个号,并保证本次诊查过程的完整,提出治疗方案。
  四、知名专家门诊诊疗室环境及装修水平应优于普通诊室,设独立诊室和候诊区,每诊室配一名护士协助工作。
  五、知名专家名单需分别报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备案后执行,备案时应提供证书、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备案。知名专家名单会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或临床需求作相应调整。
  六、知名专家门诊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接受服务。各级价格、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知名专家门诊的管理,对不按规定备案、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服务、超过规定的门诊人次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知名专家资格,并没收违法所得。
  七、本通知自2014年9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省眼科医院特需门诊服务费的批复》(青价字〔2003〕40号)、《关于海慈医疗集团中医特需门诊服务费的批复》(青价字〔2003〕44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青岛第一疗养院中医科特需门诊服务费的批复》(青价字[2005]11号)同时废止。驻青部队医疗机构的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各公立医疗机构需使用规定票据,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青岛市试点医疗机构知名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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