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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检[2014]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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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价检发[2014]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查办的下列价格违法行为,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一)对单个被举报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对单个被举报人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三)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吊销收费许可证处罚的;拟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其他案情特别复杂、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对给予二级举报奖励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或罚款1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口头或书面表扬;
  (二)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或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500元的物质奖励;
  (三)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或罚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501-1000元的物质奖励;
  (四)对被举报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罚款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1001-2000元的物质奖励。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负责查处的案件中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的奖励,由市价格举报受理机构根据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提出奖励意见,经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审核,报请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负责查处的案件中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的奖励,由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规定。
  四、市及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举报奖励资金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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