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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闽政[2014]5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1-28
实施时间: 2014-11-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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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海洋经济强省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
  (一)制定保护规划。加强海岸带分类保护管理,按照《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编制《福建省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于2015年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旅游局等单位配合)
  (二)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我省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重要海洋保护区,珍稀、濒危生物物种主要分布区等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于2015年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加强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实施生态整治修复工程,严格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内开展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旅游局等单位配合)
  二、加快推进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
  (三)实施海域海岛使用招拍挂。抓紧修改完善海域海岛招拍挂管理办法,推动海域海岛使用权招拍挂工作全面开展。除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或者列入省重点项目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和国家审批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传统养殖之外的经营性项目用海用岛,均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房地产经营的,应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出让方案应当明确填海面积、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和用途、出让价款组成、规划条件、使用期限、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其中出让价款由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组成)。完善海域价格评估机制,根据海域的区位、使用类型、使用功能等评估确定海域或海岛使用出让底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海域海岛使用权,征收的出让金扣除招拍挂相关费用和标准使用金后,溢价部分按照省、市、县2:1:7的比例缴入国库。对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尚未出具预审意见的用海申请,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办理。(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和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简化换证程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填海形成土地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完缴凭证、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材料,向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牵头,省海洋渔业厅和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建立海域收储制度。沿海各设区市要借鉴土地收储的做法,组建海域收储中心,负责海域收储工作,编制海域收储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纳入收储计划的海域海岛资源,可以通过补偿、安置、置换等方式,收回海域海岛使用权,以“净海”“净岛”方式出让使用权。纳入收储计划的海域海岛资源,经依法登记后,可以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金融办、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简化海域海岛使用审批
  (六)委托海域海岛审批。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政府行使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权,委托给省海洋渔业厅实施,并赋予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文件编号“闽政海域[20**]**号”。专用章专项用于省政府委托审批的项目用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要明确专人管理专用章,使用情况要登记、留档。省海洋渔业厅要建立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等决策机制,依法依规审批项目用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
  (七)优化审批流程。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施工许可和海域使用权,简化为一次性提出,一并审查,同步办理。省级审批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审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权限下放至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强化海域海岛使用监管
  (八)控制用海投资强度指标。抓紧制定《福建省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海洋产业研究确定海域利用效率、海岸线利用效率、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用海控制指标,作为海域使用审批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海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发改委配合)
  (九)依法处置闲置海域。加快制定海域闲置认定处置办法,加强对闲置海域的监督,依法处置闲置海域。对已批准使用的海域,未开发利用的,依法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限期仍然不开发利用的,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严格责任追究。加强项目用海用岛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及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要严格依法查处。严格海域审批审查纪律,对审查、审核履职不到位或违法违规审批用海用岛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监察厅,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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