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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4]4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24
实施时间: 2014-12-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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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手段,是推进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着力点。探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对于我省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省政府决定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作为试点指标,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核定各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必须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要根据国家下达给我省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将全省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逐级分解落实,确定各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2015年年底前,建立省、市、县三级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体系。(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二、依法确认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要明确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确认。对现有排污单位,要依据各地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以及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排污权。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核定排污权。2015年年底前,完成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权的确认工作;2016年年底前,完成其他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确认工作。(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三、合理确定试点指标基准价格
  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资源稀缺程度、消费价格指数、环境治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点指标基准价格,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指导价格、排污权交易的拍卖底价。试点指标基准价格可根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度调整。2016年年底前,完成试点指标基准价格的确定工作。(牵头部门:省物价局,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四、加快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
  要在建立和完善排污权基础信息、交易管理、金融支持等电子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搭建全省统一的具有排污权申购、审核、拍卖、竞价等功能的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构建工作。(牵头部门:省金融办,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五、着力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
  要依据试点指标基准价格,推动已确定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向政府申购的方式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有偿取得排污权;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重点项目应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排污权。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通过技术改造、清洁生产、污染深度治理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与市场交易。各级政府可适度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重大科技示范项目。2016年年底前,启动排污权有偿取得工作;2017年年底前,启动排污权交易工作。(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
  六、切实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
  要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对排污单位交易资格进行全面审核。制定排污权交易规则,合理控制交易范围。要切实强化风险防控,对排污权交易过程进行跟踪监控,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保证排污权交易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要建立排污权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排污权储备、出让、交易等信息,适时发布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2017年年底前,培育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牵头部门:省环保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七、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法规体系
  要推动制定《吉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程序和规则,为积极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提供依据。研究制定《吉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为合理确定排污权奠定基础。研究制定《吉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保障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机构运行经费。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完善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管理体系。(牵头部门:省环保厅、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金融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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