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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政办发[2014]11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27
实施时间: 2014-12-27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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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改革,充分发挥农信社服务县域、支持“三农”的主力军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下发后,我省认真开展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省农信社底子薄、发展基础差、历史包袱较重、人员素质偏低,整体风险状况仍然比较突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改革进程,确保完成改革目标任务。
  二、明确改革目标
  全省农信社改革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服务三农、稳定县域体系”的原则,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力争用两年的时间,将全省县市农信社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设区的市城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信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整合设立市区域农村商业银行。
  三、规范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一)引进多元投资主体。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农信社改革的积极性,支持省内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农信社改革。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消化历史包袱,改善资产质量,做大资产规模。对高风险农信社,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阶段性控股,引导控股股东对剩余风险做出自愿处置承诺。
  (二)规范募股参股行为。农信社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募股参股行为,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入竞价机制。募股参股原则上以法人机构为主,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0.1%或50万股,职工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保持现有比例且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0%。农信社内部职工在改革前持有农信社股份的,允许在一家农村商业银行持股,已在多家持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退出。对于职工持股的管理,省农信社联合社要制定专门办法,既要发挥股权激励作用,激发职工积极性,又要公平公正,有利于引进其他投资者。严禁以委托资金和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三)多途径处置不良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拖欠农信社的贷款,所在地政府应积极予以清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优质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化解。对其他不能自行处置的不良资产,主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购买的方式进行消化。地方政府已经置入的资产,在改革过程中不得抽离。对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要建立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
  (四)坚持依法开展改制工作。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规范农信社改制过程中的清产核资工作,对资产要进行科学合理评估,防止资产低估、漏估情况发生;对改制过程中操纵资产评估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建立投资人信息公示制度,设定入股股东公示期,对公示期内被举报并核实其弄虚作假、非自有资金入股等行为的,取消其入股资格;对原高风险农信社建立后评估机制,在完成商业银行改制后的一定时期内,按年度对其经营业绩、风险化解及支农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
  四、着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一)提升法人治理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信社改革的部署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农村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提升法人治理效能。对高风险农信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可由控股股东推荐高管人员提名人选。
  (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建立股权委托代理制度,引导具备股东代表资格的股东合法代理小股东权益,参与农村商业银行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经营管理,防止大股东和内部人操控;实行股东承诺制,法人股东和持股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要向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审慎分红配股、合理绩效薪酬和优先服务“三农”的承诺。
  (三)完善董事会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制度,新组建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暂不能到位的,应在开业后两年内逐步建立。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清收不良贷款的力度。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拖欠农信社贷款的,当地政府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清收。对财政性贷款和村组集体贷款,要做好全面清理和核实工作,界定偿还贷款的责任主体,认真清收。对清收中碰到的恶意逃废债行为,要依法通过追查、诉讼和预防等方式,最大限度防止和挽回农信社资金损失。对恶意逃废债务、处置不力的县市区,要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该县市区三年内不得申报“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达标单位”,已经授牌的要予以摘牌。
  (二)支持农信社确权办证工作。各地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优化简化程序的原则,积极支持农信社改革过程中土地、房屋等有关权益的确权办证工作。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做强做优,增强服务“三农”的能力,对达到相关资质条件的,按照“审慎合理、总量控制、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支持其在异地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
  农信社改革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金融办统筹协调,省农信社联合社具体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推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湘金融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加强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动员各方积极因素参与农信社改革,加大清收力度,切实维护金融稳定,确保改革如期完成。省政府金融办要加强对农信社改革工作中重大政策问题的研究,审定改革方案,加强部门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督促改革措施的实施。湖南银监局要按照行业准入和监管标准指导改革,支持和引导农村商业银行优化股权结构,严格农村商业银行筹建和开业的达标验收。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要参与全省农信社改革工作,负责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省农信社联合社要统筹推进县市区农信社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农信社改制进程,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进农信社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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