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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发[2014]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4-6-16
实施时间: 2014-6-1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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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4〕2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6日
  青岛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规程
  为统一和规范我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4〕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 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设立专人负责
  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筒称“城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筒称“居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经办工作。各社保经办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手续及相关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即确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专管人员(以下筒称“专管员”),并建立AB角制度。
  二、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归集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等有关规定,先确定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一) 保险关系归集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筒称《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为我市的,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和鲁政办发〔2010〕50号等相关规定,将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二) 《参保缴费凭证》打印
  1. 参保人员填写《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附件2),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区、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城保经办机构申请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2. 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应与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业务人员应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对不愿补缴欠费的参保人员,按欠费转移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3. 业务经办人员审核参保人员无欠费记录后,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一式两联)并加盖城保经办业务印章,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各持一联。
  4. 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及时将经办机构留存的《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等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且我市为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应向参保所在区、市城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一)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
  1. 参保人员向我市参保所在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其中,参保人员户籍地不为我市的,可就近向户籍地的居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户籍地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申请表》和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并邮寄给参保人员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
  2. 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受理参保人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予以初审。业务人员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参保人员《申请表》上加盖个人印章予以确认,并及时转交至专管员。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一次性作出说明。
  3. 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专管员进行复审,审核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4,以下筒称《联系函》)加盖城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在受理参保人员接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联系函》发送至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确保在受理参保人员接续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对15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特殊情况,可先通过传真将相关资料传送至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之后通过信函邮寄。
  4. 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回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5,以下筒称《居民信息表》)并将转移基金额转入我市城保经办机构基金专用账户。
  5. 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居民信息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 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专管员持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居民信息表》到财务部门核实转移基金额到账情况。应重点核对到账转移基金额与《居民信息表》中转移基金额是否一致。对转移基金额一致的,由财务人员确认后加盖基金转移财务专用印章。对转移基金额不一致的,由专管员通过电话联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问明原因及时更正转移信息;
  (2) 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专管员,根据财务部门盖章确认后的《居民信息表》,将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准确录入信息系统。业务、财务主管核实后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一、二级审批。信息系统判断参保人员存在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的,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予以清退,清退后予以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专管员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4) 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及时将《申请表》、《联系函》、《居民信息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出手续
  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我市,其参保所在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 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将《联系函》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认真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生成并打印《居民信息表》(一式三联),加盖居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信息系统在生成《居民信息表》后,将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 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专管员根据经办机构实际办理情况(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通过信息系统,汇总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附件6)(—式两联),并由专管员和业务负责人在相应位置加盖业务及个人印章予以确认。
  3. 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员的《联系函》、《居民信息表》(其中两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一式两联),到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财务人员核对转移信息无误后,经财务主管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移基金额转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对基金划转不成功的,财务人员应及时通知专管员,由专管员重新核查参保人员转移相关信息,更正后再按规定办理。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后,应在业务部门留存的《居民信息表》上加盖财务基金转移专用印章,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中注明基金额转出日期,将印章及个人签字齐全的一联及时返给专管员。
  4. 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在收到财务部门返回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居民信息表》后,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居民信息表》发送至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专管员应确保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居民信息表》寄达给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对15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特殊情况,可先通过传真将相关资料传送至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之后通过信函邮寄。
  5. 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及时将《联系函》、《居民信息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1. 参保人员向我市参保所在区、市居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2. 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受理参保人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予以初审。业务人员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参保人员《申请表》上加盖个人印章予以确认,并及时转交至专管员。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3. 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专管员进行复审,审核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联系函》(一式两联),加盖居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在受理参保人员接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联系函》发送至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
  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在受理参保人员接续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对15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特殊情况,可先通过传真将相关材料传送至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之后通过信函邮寄。
  4.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回参保人员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7,以下筒称《职工信息表》)并将转移基金额转入各区、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5. 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职工信息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专管员持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职工信息表》到财务部门核实转移基金额到账情况。应重点核对到账转移基金额与《职工信息表》中转移基金额是否一致。对转移基金额一致的,由财务人员确认后加盖基金转移财务专用章。对转移基金额不一致的,由专管员通过电话联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经办机构,问明原因及时更正转移信息。
  (2)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专管员,根据财务部门盖章确认的《职工信息表》,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准确录入信息系统,业务、财务主管核实后通过信息系统一、二级审批。信息系统判断参保人员存在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的,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予以清退,清退后予以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专管员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人员。
  (4)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及时将《申请表》、《联系函》、《职工信息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出手续
  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为我市的,其参保所在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 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将《联系函》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认真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生成并打印《职工信息表》(一式三联),加盖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印章。信息系统在生成《职工信息表》后,将自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2. 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专管员根据经办机构实际办理情况(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通过信息系统,汇总打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附件8)(—式两联),并由专管员和业务负责人在相应位置加
  盖业务及个人印章予以确认。
  3. 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员的《联系函》、《职工信息表》(其中两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一式两联)到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财务人员核对转移信息无误的,经财务主管及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移基金额转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对基金划转不成功的,财务人员应及时通知专管员,由专管员重新核查参保人员转移相关信息,更正后再按规定办理。财务部门办理基金划转后,应在业务部门留存的《职工信息表》上加盖财务基金转移专用印章,并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中注明基金额转出日期,将印章及个人签字齐全的一联及时返回专管员。
  4. 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在收到财务部门返回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职工信息表》后,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将《职工信息表》发送至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专管员应确保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将《职工信息表》寄达给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对15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特殊情况,可先通过传真将相关资料传送至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12一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之后通过信函邮寄。
  5. 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专管员应及时将《联系函》、《职工信息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汇总表》相关材料进行存档。
  五、 参保人员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的处理办法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负责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信息系统自动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 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重复缴费月份录入信息系统,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9)。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X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 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六、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理
  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佘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佘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佘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佘额不足抵扣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向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保经办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10),由城保经办机构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予以抵扣,并将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见附件10)。
  七、建立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双向比对机制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和居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到龄人员待遇核定时,应首先比对查询到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对同时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区、市城保经办机构或居保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员按规定选择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办理相关衔接手续后,方可核定待遇。
  如果到龄人员不选择办理衔接手续,应当向区、市城保经办机构或居保经办机构写出书面承诺。参保人员已核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或城保经办机构对其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理终止保险关系手续,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并选择延长缴费的,应当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区、市居保经办机构写出书面承诺,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手续,不再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附件: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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