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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用药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字[2015]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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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0﹞9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国家基本药物(2012年版)品种,山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及青岛市市级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品种统一按照基本药物有关规定,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用药范围。市级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品种中,原限定支付范围为二级以上医院使用的药物不再限定医疗机构级别。原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用药范围的药品品种不变。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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