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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企[2015]8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26
实施时间: 2015-1-26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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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机构审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财资[2014]8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审批管理流程,激发市场活力,做好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有关规定,在我省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资产评估资格由河南省财政厅批准,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自《决定》发布之日起,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先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再向河南省财政厅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第64号规定业务)。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查询(网址:)。
  二、申请资产评估资格时,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材料中,以营业执照取代原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将经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
  三、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要求,申请人申请资产评估资格时,不再提供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不再做实际交付出资额限制。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认交出资总额(注册资本)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即普通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认交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特殊的普通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认交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变更备案由前置改为后置。资产评估机构出现《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即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先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并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变更后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到我厅做变更备案。我厅出具变更备案文件。
  资产评估机构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或实收资本(实际缴付出资额)、经营地址、业务范围的变更,我厅不再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发生本款变更事项,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变更后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到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作网络变更手续。
  本条变更事项涉及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向我厅申领换发新证书。
  五、资产评估机构发生《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三十八、三十九、五十一、五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终止资产评估资格的情形时,应当向我厅备案,同时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终止,经我厅备案并发出通知后,资产评估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条规定的业务。资产评估机构主体继续存续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资产评估”字样。
  六、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参照本通知一至六条的要求办理。
  七、为保证衔接工作有序进行,资产评估机构持有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表述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条业务范围表述不一致的资产评估机构,请于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我厅统一将老证更换为新证。
  八、除本通知所载事项外,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所需的申请材料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九、我们将加强与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工商登记机关的沟通协调,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完善具体审批流程,确保后置审批改革平稳顺利推进。同时,切实改进完善监管方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违反财政部令第64号规定的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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