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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新版财政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2013]3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0-15
实施时间: 2013-10-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90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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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新版财政票据的通知》(鲁财综票[20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新版财政票据启用和旧版财政票据停用时间按山东省财政厅通知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均不得提前或推迟新版财政票据启用和旧版财政票据停用的时间。
  二、做好新版财政票据的申报、领购、发放工作。要认真测算各种财政票据使用数量,及时申报财政票据领购计划,及时领购和发放新版财政票据,确保2014年1月1日新版财政票据正常启用。2014年第一季度 财政票据领购计划务于本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此后季度财政票据领购计划申报时间按青财综〔2013〕23号文件规定执行(票据领购计划申报采取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分别提报。电子版通过“青岛市非税系统—票据管理—票据计划录入”直接申报或通过金宏网报综合处,纸质版由单位领导和票据管理人员签名或盖章、单位盖章后报综合处。联系人:王春暖 王培林 电话0532-85855881)。
  三、做好旧版财政票据的清理、保存、核销、销毁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的要求,对已使用和未使用旧版财政票据认真进行清理登记。加快财政票据的核销进度,目前已使用未核销的财政票据要抓紧进行核销,旧版财政票据停止使用后, 所有已使用和未使用的旧版财政票据务必2014年第一季度集中核销完毕。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含所属单位和主管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票据统一上缴市财政局进行核销(核销时间安排见附件),各区市领购、发放的财政票据由各区财政局负责核销。未使用的旧版财政票据由各区市和市直各单位、各部门按规定的程序,上缴市财政局统一组织销毁。完成核销程序未满保存期限的财政票据存根要妥善保存,保存期满后须按规定程序上缴销毁。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销毁财政票据或财政票据存根。
  关于公布新版财政票据的通知.pdf
  山东省财政票据名称及用途.xls
  票据图片1.pdf 票据图片2.pdf
  旧版财政票据集中核销时间安排表xls.xls
  青岛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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