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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及其他政府性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资[2014]3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7-17
实施时间: 2014-7-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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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出资企业监管职责及做实出资人的通知》(青政字[2014]9号)要求,做好我市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及其他政府性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业务流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划分
  (一)市财政局成立青岛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作为财政资本性支出及其他政府性资产统一核算与管理平台,主要职责是:
  1.承担由市财政作为出资人的企业出资事项;
  2.为市政府各部门专项资金资本性支出提供统一的出资、退出与核算平台;
  3.持有市政府出资形成的其他资产;
  4.承担现有公物仓管理职责,统一采购、配置市级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所需资产。
  (二)建立“统一核算、归口负责、分工协作、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对涉及财政资金资本性支出的预算和项目管理等工作,按照“管理职责不变、决策程序不变”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相关事权部门按照现行管理规定和决策程序办理。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持有和核算由此形成的股权及资产。
  二、财政股权投资及核算管理
  (一)市财政直接出资设立企业管理
  1.对市政府确定由市财政出资设立的企业,按照青政字[2014]9号文件规定,由市财政局下达资本金批复文件,资产管理中心作为实际出资人,持有并核算该项股权。
  2.市财政局应向资产管理中心下达委托出资文件,并将财政出资企业的有关批准设立文件、资本金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抄送资产管理中心,并将出资资金拨付资产管理中心账户。
  3.资产管理中心以上述文件为依据,将财政出资资本金作为长期投资拨付拟设立企业,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财政出资企业成立后的增资事项,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5.市财政直接出资企业的监管,按照青政字[2014]9号、青财资[201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
  1.从专项资金中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的,由相关事权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现行管理规定确定投资项目,股权出资统一由资产管理中心持有与核算;对需通过事权部门平台企业出资的,资产管理中心作为一级出资人,将资金拨付部门平台企业,再由部门平台企业投入拟投资企业。
  2.投资项目确定后,事权部门应与拟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财政资金投资金额、使用方向、投资期限、退出时间及条件、项目跟踪管理、各方权利义务等。
  3.市财政局应向资产管理中心下达委托出资文件,并将项目投资方案、投资协议等资料抄送资产管理中心,同时将资金拨付资产管理中心账户。
  4.资产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有关文件,将投资资金作为长期投资拨付部门平台企业或拟投资企业,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5.投资项目由相关事权部门代行股东权责,资产管理中心与事权部门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
  6.事权部门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后续跟踪问效,定期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防范投资风险,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提供担保,超过一定数额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由事权部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向市财政局和资产管理中心报告。上述事项中,按规定需报市财政局审批的,由事权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
  8.建立财务年报制度,事权部门应按年度向资产管理中心提供本部门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投资分析报告。资产管理中心汇总编制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年度财务情况表及投资情况报告。
  9.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达到协议约定退出条件的,由事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对退出申请、退出方案及可行性论证等资料进行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股权退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0.事权部门应及时将产权转让交割单、转让协议、转让收入证明等资料报送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依据市财政局股权退出批复文件及事权部门移交的产权转让资料等进行账务处理,核销长期投资。股权转让或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相关费用外,本金及剩余收益上缴市财政。
  三、其他政府性资产管理
  (一)合作共建项目资产管理
  以市财政资金与中央、省驻青单位合作开发、共建等项目未形成股权的,若市政府明确要求作为市政府资产、并且具备确权登记条件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事权部门将产权确权在资产管理中心名下,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抄送资产管理中心,由资产管理中心进行资产登记。
  (二)公物仓资产管理
  1.资产管理中心承担公物仓配置市级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所需资产的职能,对市级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统一核算,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促进资产周转利用,节约财政资金。
  2.对市级临时机构及大型活动所需资产,按照“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优先从主办单位或资产管理中心公物仓现有资产中调剂使用;主办单位或资产管理中心现有资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由临时机构或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经费预算。
  3.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将其中的工作经费预算批复临时机构或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将资产购置预算下达资产管理中心。
  4.资产管理中心根据临时机构或大型活动主办单位的资产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实施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实施采购或者授权临时机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采购。
  5.资产购置后,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支付资金、统一进行资产登记,临时机构或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借用手续。
  (三)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置换管理
  1.市财政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由市财政局对金融机构提报的风险补偿金使用额度进行审核后,将风险补偿兑现通知下达资产管理中心,并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资产管理中心账户,用于置换金融机构不良债权。
  2.资产管理中心与金融机构签订不良贷款置换协议,将风险补偿金拨付金融机构,相关债权划转资产管理中心。
  3.资产管理中心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催收协议,委托原债权金融机构继续催收不良贷款。收回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相应核销不良债权。
  4.资产管理中心对置换的不良债权定期进行清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由资产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并实行账销案存制度,督促金融机构继续追索。
  青岛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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