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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改进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设立派出机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1985-11-27
实施时间: 1985-11-27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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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同意审计署《关于改进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设立派出机构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审计署关于改进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设立派出机构问题的报告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听取审计署整党工作汇报时决定,为使审计机关在组织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审计署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审计署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可设立一些派出机构。现将贯彻执行这个决定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改进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
  为了保证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根据两年来的实践,审计署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需作如下规定:
  (一)审计署根据国家方针、政策作出的审计工作决定和颁发的审计规章,地方审计机关要依照执行。如遇有地方政府对审计工作的指示、决定与审计署的决定、规章相违背时,应按审计署的执行。
  (二)审计署制定的审计工作计划,组织的全国性行业审计、专项审计,交办、委托的审计任务,地方审计机关要认真办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的审计工作情况、查出的重要违纪问题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应及时向审计署报告和提供。
  (四)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处理决定,审计署有权纠正。
  (五)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对涉及中央财政收支的审计项目和办理审计署委托的审计项目所作出的审计结论、处理决定,须报审计署备案,重大的须报经审计署同意。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局长、副局长的任免、调动和纪律处分,应事前征得审计署同意。
  二、审计署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设立派出机构
  一九八六年,先在上海、沈阳、武汉、广州等城市和少数中央大型企业(单位另定)试设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署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对审计署负责。审计特派员由审计署任命局级干部担任。在特派员领导下设立办事处,办理审计方面的具体工作。在其他地区派驻审计特派员问题,由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与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设立审计特派员和办事处,必须坚持有合格人才再设机构的原则。所需人员应首先由当地调配;当地调配有困难,需从外地调入干部的,按照条件和编制,由有关地区组织人事部门帮助解决,公安部门准予落户。
  派出机构的行政费、事业费、开办费,请财政部拨给。基建投资和统配物资,请国家计委列入计划解决。后勤保证问题,请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改进对地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派出机构,是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审计机关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以上报告如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8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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