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3
实施时间: 2015-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10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公告如下:
  一、依法应当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机动车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向机动车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由行使法定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
  二、已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当主动向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对纳税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按《浙江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7号)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5年1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机动车 保监产险[2006] 2006/11/1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停驶机 京地税地[2008] 2008/6/30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存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价检[2011]57 2011/6/1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 川国税函[2006] 2006/9/28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查验机动车车船税 沪地税财行[201 2013/1/23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4/1/1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解释的批复 保监办函[2001] 2001/9/18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收集、整理我省对《机动车 2005/1/13
关于《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2019/8/9
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2]13 200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