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14]9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25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6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河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项目
  1.教育部门:幼儿园伙食费(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广播电视大学收费中的普通高职计划生和电大两沟通教育学费、实验室收费、音像教材收费、毕业证书费,自学考试收费中的本专科毕业审定费。
  2.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收取的报名考务费。
  3.农业部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普通中专学费。
  4.物价部门:价格鉴定及咨询服务费中的价格咨询服务收费(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免征项目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按规定予以保障。
  三、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减免相关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62项行政事业性收 湘财综[2005]19 2005/5/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 吉财非税[2010] 2010/12/21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2015/10/15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 京财综[2015]12 2015/1/1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 1994/9/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5]13 2015/10/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内蒙古自治区人 2005/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 内财税[2022]14 2022/9/29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辽财非[2013]70 2013/1/29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安徽省行政事业 财综[2011]685号 201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