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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2010]4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4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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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财政财务管理,根据财政财务有关规定,特制定《青岛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财政财务管理,根据《青岛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规定》(青厅字[2007]5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是指按照《青岛市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规定》(青厅字[2007]55号),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机构。
  第三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财政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单独核拨经费。
  二、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人员经费仍由其所在职能部门按原渠道预算列支。
  第六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日常公用经费原则上由牵头职能部门负担。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借调工作人员超过一年的,经牵头职能部门申请,并经借调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将借调工作人员的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指标由原职能部门暂时划转至牵头职能部门。
  第七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承担工作任务的项目经费列牵头职能部门年度预算,牵头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发[2008]42号)的要求做好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
  三、收支管理
  第八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各项收支由牵头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执行牵头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条 牵头职能部门要加强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收入管理,对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牵头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坚持按项目、按时间、按进度支出,不准随意变更预算项目,不准超预算安排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或追加支出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年度末,牵头职能部门要在部门决算报告中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经费收支做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牵头职能部门加强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支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杜绝资金浪费,从严控制会议费、接待费、办公费、车辆燃修费、学习考察费等支出,禁止以任何形式改变资金用途用于发放补贴、奖金和福利。
  四、资产负债管理
  第十三条 牵头职能部门负责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按照《青岛市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统〔2009〕3号)的有关规定,安排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等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办公设备、家具、公务用车、办公场所等由牵头职能部门负责调剂解决。牵头职能部门无法调剂解决的,由牵头职能部门与成员职能部门共同调剂解决。成员职能部门无法调剂解决办公设备、家具、公务用车的,由牵头职能部门向市政府财政公物仓库申请调剂解决。成员职能部门无法调剂解决办公场所的,由牵头职能部门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申请,统一配置。
  确实无法调剂解决需新购置办公设备、家具、公务用车的,由牵头职能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经费承担,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或服务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确实需租用营业房办公的,按照《青岛市机关事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租用营业房办公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事发〔2005〕70号)文件规定的面积和租金标准报请审批。
  第十五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办公设备、家具要严格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 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青财统〔2009〕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配置。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厅字〔2005〕2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配置。
  第十六条 牵头职能部门为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严格登记管理。同时,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定经济合同、借贷、担保等。
  第十八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和按规定自行撤销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由牵头职能部门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资产清算移交工作。租用营业房办公的,要及时办理清退手续。调剂使用的设备资产,仍按原渠道退回。为完成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新购置的资产,按《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可调配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文〔2008〕23号)规定交青岛市财政公物仓库。
  第十九条 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处置资产应当按照《青岛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统〔2003〕9号)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机构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牵头职能部门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牵头职能部门应当定期真实、准确、完整的编制财务报告,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经费收支进行财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财政、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单独核定编制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由财政拨款或补助经费的,按照《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发[2008]42号)实行部门预算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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